原告陳某某與被告云南江東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東集團)、李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文武、被告江東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水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某與云南江東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云0124民初833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云南省富民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租賃合同》;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7月22日的租賃費336000元,并從2019年7月23日起按19425元/月的標準支付租金至還清所有租賃物時止及從2020年1月22日起按30000元/年支付資質費、15000元/年支付卸料平臺及加高件費至還清所有租賃物時止;3、判令被告一返還原告機位111套、5噸電動葫蘆45個、大花欄螺桿48個、吊板48個、卸料平臺8套、加高件70米的61個、加高件20米的3個、加高件10米的4個、8米鋼絲線及卸扣48套;4、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336000元為基數,從起訴之日起按月息2%的標準計算至尚欠款項付清時止;5、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陳某某變更第3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一返還原告機位111套、5噸電動葫蘆45個、大花欄螺桿80個、吊板80個、卸料平臺8套、加高件70米的61個、加高件20米的3個、加高件10米的4個、8米鋼絲線及卸扣80套;變更第5項訴訟請求為: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1日,原、被告簽訂《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位于昆明市盤龍區小康大道“江東境界”項目提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相關的配套設施等租賃物資,同時合同還約定了租金的計算標準、支付方式、材料賠償標準及違約責任等。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但被告長期承租卻拖延支付租金。綜上,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義務按照約定及時支付原告租金,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江東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口頭答辯稱,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在工程的相關備案材料中明確記載本案涉及的標的物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產權單位是重慶東辰建筑機械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裝單位是重慶東辰建筑機械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產權單位、安裝單位均與原告無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告無權起訴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返還租賃物,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340元(原告已預交),退還原告陳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段志能
人民陪審員石海濤
人民陪審員張保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周芯竹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