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陜西昌瑞達交通科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西安晶華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西安市蓮湖人民法院(2017)陜0104民初103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決書:被告西安晶華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應支付原告工程款386420.87元,承擔案件受理費7093元。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付款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陜西昌瑞達交通科工貿有限公司的申請,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執行
申請執行人陜西昌瑞達交通科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西安晶華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陜0104執577號
判決日期:2018-08-15
法院: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了如下財產調查及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發出司法公開告知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實地調查等方式對被執行人的車輛、不動產、有價證券、網銀賬戶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已將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梁云朝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4、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已告知申請執行人陜西昌瑞達交通科工貿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
通過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請求執行標的386420.87元,已執行給付0元,未執行標的386420.87元。應收取執行費5803元,已執行到位0元,未執行5803元。
申請執行人陜西昌瑞達交通科工貿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依法應予保護,但債權的實現取決于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債務能力。本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財產調查情況和執行措施告知了申請執行人陜西昌瑞達交通科工貿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符合最高院關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再次向本院立案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劉文皓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婷
判決日期
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