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徐州宇潤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潤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代傳明、徐州炳煜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炳煜公司)、一審被告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新沂市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新沂供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3民終79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徐州宇潤電氣有限公司與代傳明、徐州炳煜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民申5886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宇潤公司申請再審稱,1.宇潤公司分包給炳煜公司的工程價款僅為237988.31元,炳煜公司與代傳明簽訂的協議中約定30萬元工程款顯然虛高,一、二審判決依據協議確認工程款屬認定事實錯誤。2.宇潤公司向炳煜公司支付151080元工程價款不應抵扣生活費用,宇潤公司僅應對工程款未付部分86908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一、二審判決抵扣生活費用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3.代傳明起訴的訴訟請求為支付32萬元工程款,一、二審判決支持生活費和保證金,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4.案涉合同無效,一、二審判決宇潤公司支付利息無法律依據。據此,宇潤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請求對本案再審。
代傳明、炳煜公司、新沂供電公司未提交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徐州宇潤電氣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馬杰
審判員陳麗
審判員張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鍇
書記員李倩雯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