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泊頭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告滄州中持環保設施運營有限公司及其獻縣分公司的銀行存款423.2918萬元或查封扣押、凍結同等價值財產
泊頭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滄州中持環保設施運營有限公司、滄州中持環保設施運營有限公司獻縣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929民初211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將被告滄州中持環保設施運營有限公司、滄州中持環保設施運營有限公司獻縣分公司的銀行存款423.2918萬元予以凍結,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財產。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鞏新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楊勝勇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