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穗芳智慧建設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粵0115民初602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履行向廣東穗芳智慧建設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監理費6576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以58200為本金,從2016年2月10日起算;以88200元為本金,從2016年4月10日起算;以75600元為本金,從2016年5月4日起算;以75600元為本金,從2016年5月4日起算;以100000元為本金,從2016年8月1日起算;以100000元為本金,從2016年10月1日起算;以100000元為本金,從2017年1月1日起算;以60000元為本金,從2017年5月1日起算。違約金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每期違約金以當期拖欠的本金為限)的義務,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1510元。因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沒有履行,經權利人廣東穗芳智慧建設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本院依法立案執行。本案執行費11580元由被執行人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廣東穗芳智慧建設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2020)粵0115執2759號終結本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115執275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本案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本院依法向銀行、車管、房管等相關財產登記部門查詢,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信息;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寶、財付通、京東賬戶以及證券、股票等相關財產信息進行調查,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信息;本院對被執行人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進行調查,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本院(2017)粵0115執3479號案派員到被執行人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冊地址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本院(2018)粵0115執恢348號案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經濟發展公司租金、借款、滯納金等合計11931559元,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經濟發展公司已派員對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監管,被執行人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財產申報表,報告沒有可供執行財產;鑒于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限制消費,對被執行人廣州市達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連紹龍采取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對本院的執行措施無異議,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徐飛勇
審判員鄭偉軍
審判員卓劍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樊嘉儀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