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景文與廣東穗芳智慧建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穗芳公司)互訴勞動合同糾紛兩案,本院分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合并開庭進行了審理。譚景文的委托代理人郭彬峰,穗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志鍔到庭參加訴訟。兩案現已審理終結
譚景文與廣東穗芳智慧建設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5民初4432號、4632號
判決日期:2020-03-21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事實
譚景文于2008年7月18日入職穗芳公司,雙方多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為2013年10月19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附有補充條款。雙方確認譚景文實行年薪制,根據雙方確認的一份《員工職務、薪酬異動審批表》以及三份《人事異動審批表》顯示,譚景文的年薪由月固定工資、月浮工資以及年浮工資所組成:2016年3月起年薪調整為15萬元/年,其中月固定工資為6250元/月,月浮工資為1250元/月,年浮工資為60000元/年;2016年7月1日起年薪為16萬元/年,月固定工資為10000元/月,月浮工資為667元/月,年浮工資32000元/年;2017年4月1日起年薪為18萬元/年,月固定工資為7500元/月,月浮工資為1500元/月,年浮工資為72000元/年。譚景文確認在職期間的所有月固定工資已經全部收到,但主張從2016年3月開始,穗芳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月浮和年浮部分的工資。以其年薪減去已收到的工資主張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間穗芳公司未向其支付的工資差額共計226512.93元。
雙方確認譚景文2019年3月實際出勤3天,2019年3月5日為最后工作日。譚景文于當天向穗芳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告知函》,內容為“廣東穗芳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本人譚景文(身份證號:)與貴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建立勞動關系,在貴公司從事監理工作,后任經營拓展中心副經理。入職以來,本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兢兢業業,但公司從2016年開始一直未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且從2016年3月至今未按實際用工情況購買社會保險,本人多次與貴公司協調和溝通,但一直未得到解決,貴公司的行為己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使本人的勞動權益無法得以保障。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特告知貴公司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同時本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85條的規定要求以下補償:l、從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未足額的工資共226512.96元。2、從2008年7月到2019年3月在貴公司工作11年的經濟補償金165000元。3、未足額支付工資的加付賠償金226512.96元。請貴公司自收到本告知函之日即安排人員與本人進行工作交接并辦理正式離職手續,及依法支付未發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否則本人將依照法律的規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此函告。告知人:譚景文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穗芳公司確認于2019年3月7日收到此函,但不認可譚景文的上述理由,并在仲裁時主張“通過電話、發出《返回工作崗位通知》等方式多次通知譚景文回公司上班并協調解決相關事宜,但譚景文不予理睬。于2019年3月19日以譚景文連續曠工多天,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向其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但在本案訴訟中未向本院提供相應證據材料證明上述情況。
譚景文于2019年4月2日向廣州市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工資差額226512.96元,并支付拖欠工資的補償金226512.96元;二、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65000元。該委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穗南勞人仲案〔2019〕37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工資差額219869.17元;二、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譚景文與穗芳公司均不服上述裁決結果,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譚景文的訴訟請求:一、判令穗芳公司立即向譚景文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工資差額226512.96元,并支付拖欠工資的加付賠償金226512.96元,合計為453025.92元;二、判令穗芳公司向譚景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65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由穗芳公司承擔。
穗芳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判決穗芳公司無需向譚景文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工資差額219869.17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譚景文承擔。
裁判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廣東穗芳智慧建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譚景文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間工資差額219869.17元;
二、駁回譚景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廣東穗芳智慧建設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兩案件受理費各10元,由譚景文、廣東穗芳智慧建設科技有限公司各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羿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迪雯
書記員蔡穎欣
判決日期
202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