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北京碧桂園鳳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桂園公司)與恒赫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赫置地公司)、恒赫(霸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赫房地產公司)一案過程中[執行案號:(2019)京02執558號]過程中,利害關系人河北恒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山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以(2020)京02執異210號立案審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以(2020)京執復159號執行裁定發回本院重新審查。
本院查明,碧桂園公司與恒赫置地公司、恒赫房地產公司(2019)京02執558號案件執行過程中,利害關系人恒山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分別以(2020)京02執異210號、(2020)京02執異359號立案審查,均裁定駁回恒山建設公司的異議請求。恒山建設公司分別向北京高院提出復議申請,北京高院于2020年11月27日分別作出(2020)京執復159號、(2020)京執復174號執行裁定,均認為恒山建設公司所提異議核心是針對涉案在建工程的評估問題提出異議,但本院未予審查,故分別裁定撤銷本院(2020)京02執異210號、(2020)京02執異359號執行裁定,將該兩案發回本院重新審查。本院分別以(2021)京02執異7號、(2021)京02執異6號立案重新審查。恒山建設公司在(2021)京02執異6號、(2021)京02執異7號兩案中所提執行異議請求、事實與理由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