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北京碧桂園鳳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桂園置業公司)與恒赫(霸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赫房地產公司)、恒赫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赫置地公司)一案過程中,利害關系人河北恒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山建設集團)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北京碧桂園鳳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等民事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2執異547號
判決日期:2021-02-0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恒山建設集團稱,請求撤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9)京02執558號財產分配方案(以下簡稱涉案財產分配方案)。事實和理由:第一,異議人對位于河北省霸州市勝芳鎮紅旗街廊大路東側在建工程(以下簡稱涉案工程)享有建設工程款優先權。現異議人已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恒赫房地產公司,要求恒赫房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確認異議人在涉案工程變價款范圍內優先受償。第二,法院對涉案工程評估作價違法,評估報告涉嫌虛假。異議人已就涉案工程評估問題另案提出執行異議,(2020)京02執異210號和(2020)京02執異359號案件中的異議請求均包含評估異議的內容,法院裁定駁回了恒山建設集團的異議請求,現該兩案正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復議審查程序中。第三,涉案財產分配方案系以評估報告為基礎作出的,而異議人對涉案工程評估報告不服提出的執行異議正在復議審查程序中,尚未作出最終結論性意見,所以法院不應當在此之前據此作出涉案財產分配方案。綜上,請求撤銷法院作出涉案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行為。
申請執行人碧桂園置業公司稱,不同意異議人恒山建設集團的異議請求。事實和理由:第一,異議人已經就涉案財產分配方案提起參與分配異議之訴,法院正在審理程序中,異議人在參與分配異議之訴中提出的第一項訴訟請求與本案執行異議請求完全一致,因此,本案應當屬于一事不再理情形,應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第二,異議人主張對涉案工程享有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但建設工程款優先權只是對于地上建筑物享有優先受償權,而地上建筑物的價值應以評估報告為準。并且涉案工程經過法院拍賣兩次流拍,最終金額應以涉案財產分配方案為準。第三,異議人主張涉案工程評估作價程序違法存在虛假評估,與事實不符,評估程序完全合規合法。第四,異議人主張涉案財產分配方案應等待另外兩個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審查結果,沒有法律依據。
本院查明,本院在審理碧桂園置業公司與恒赫置地公司、恒赫房地產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中,保全查封恒赫房地產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霸州市勝芳鎮紅旗街廊大路東側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物,后本院作出(2018)京02民初152號民事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19)京民終167號民事判決書維持本院判決。上述民事判決生效后,碧桂園置業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以(2019)京02執558號立案執行。
另查明,2020年8月11日,本院作出涉案財產分配方案,載明:“一、案件執行情況。北京碧桂園鳳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恒赫(霸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恒赫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一案,本院保全查封了被執行人恒赫(霸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霸州市勝芳鎮紅旗街廊大路東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物。后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本院對上述土地及地上物進行了評估,評估價為14549萬元,總價中包含建筑物價值404.12萬元。該評估報告發送雙方當事人后,被執行人恒赫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評估公司針對異議情況對上述不動產價值進行了修正,修正后結果為:土地及建筑價值為14373.12萬元,其中土地市場價值13969萬元,建筑物價值殘值為404.12萬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在評估價14373.12萬元的基礎上降價30%,以10061.184萬元為保留價,于2020年01月13日對上述不動產進行了網絡司法拍賣,最終無人競買而流拍;本院遂在一拍流拍價的基礎上,再次降價20%,以8048.9472萬元為保留價,于2020年04月6日在京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進行第二次網絡司法拍賣,同樣因無人競買而流拍。流拍后,申請執行人北京碧桂園鳳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賣保留價8048.9472萬元以物抵債。在抵債過程中,案外人河北恒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稱,其為地上建筑物的施工單位,被執行人未支付其施工款。其公司是否有優先受償權以及優先受償權金額,以其和恒赫(霸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間的生效判決為準。本院認為,該不動產即使存在建設工程價款之優先受償權,受償的范圍也僅能及于地上建筑物的相應變價款,而不能及于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共同變價款。就本案而言,地上建筑物的評估價值為404.12萬元,一拍降價30%,二拍在一拍保留價的基礎上再次降價20%,故該地上建筑物在申請執行人同意以二拍保留價抵債時,對應的價值亦應進行兩次降價,應為404.12萬元×(1-30%)×(1-20%)=226.3072萬元。故所抵債權應將226.3072萬元預留,待優先權一事確定后再作處理。二、案款分配方案。226.3072萬元由申請執行人預付至我院賬戶,視將來有無生效判決確認河北恒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價款是否享有優先權后,再作處理。本案中,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數額為14013.438235萬元及相關利息。該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7822.64萬元(8048.9472萬元-226.3072萬元)抵債給申請執行人北京碧桂園鳳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三、相關權利告知。債權人北京碧桂園鳳凰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河北恒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執行人恒赫(霸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恒赫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如有異議,應自收到本次財產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上述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本院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本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本院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出訴訟的,本案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上述涉案財產分配方案作出后,恒山建設集團提出異議,并在碧桂園置業公司提出反對意見后,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以(2020)京02民初498號立案審理,現該案正在審理程序中。
再查明,本院(2020)京02執異210號案件中,異議人恒山建設集團請求停止對涉案工程的執行。本院經審查,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恒山建設集團復議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現該案正在執行復議審查程序中。
本院(2020)京02執異358號案件中,異議人恒山建設集團請求撤銷要求其協助騰退涉案工程的執行行為。本院經審查,裁定撤銷相應執行行為。
本院(2020)京02執異359號案件中,異議人恒山建設集團請求停止本院限制其在地上建筑物評估價值404.12萬元范圍內行使優先受償權。本院經審查,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恒山建設集團復議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現該案正在執行復議審查程序中
判決結果
駁回河北恒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連強
審判員賈奕良
審判員姜高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楠
書記員宋宇婷
判決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