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2018)浙0225執3706號申請執行人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以下簡稱包商寧波分行)與被執行人寧波富紅針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紅公司)、寧波華一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一公司)、沙雅富宏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沙雅富宏公司)、王星平、勵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以下簡稱徽商寧波分行)向本院申請變更為該案的申請執行人,并提供了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公告、批復等材料。
本院審查查明,包商寧波分行與富紅公司、華一公司、沙雅富宏公司、王星平、勵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浙0225民初9503號民事調解書。因富紅公司、華一公司、沙雅富宏公司、王星平、勵菊香未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經包商寧波分行申請,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以(2018)浙0225執3706號案件立案執行
王星平、勵菊香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浙0225執異36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象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4月29日,中國銀保監會寧波監管局批準同意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包商寧波分行并開業。2020年4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相關業務、資產及負債的公告》,公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外各分支機構的相關業務由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接。2021年1月6日,包商寧波分行與徽商寧波分行簽訂《分戶資產轉讓協議》,將主債務人為富紅公司的案涉債權及相關權利等轉讓給徽商寧波分行
判決結果
變更申請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為本院(2018)浙0225執3706號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蔣曉瑜
審判員夏志勇
審判員葉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陳巧巧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