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江蘇中新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華一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980號財產保全的裁定。現因原告江蘇中新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解除本案的財產保全
江蘇中新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寧波華一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98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0-19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被告寧波華一建設有限公司凍結銀行存款人民幣7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對登記在案外人謝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區交通路2147、2149號的房地產的查封。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立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陸佳佳
判決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