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驍薦園林公司)與被告李勇達、劉施泉、楊超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李勇達劉施泉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12民初24989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驍薦園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外墻改造工程款182428.44元;2.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20萬;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期間的所有費用。事實及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被告訂立重慶市渝北區寶圣湖街道三亞灣市場A2幢外墻立面改造的《施工工程合同》,約定包干價69萬元,在重慶市渝北區寶圣湖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寶圣湖街道辦事處)的見證下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付工程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寶圣湖街道辦事處2019年1月18日的《三亞灣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業主大會》會議紀要載明A2幢共7家業主,有2個委托,5個到場,業主一致推選劉施泉、楊某某、李勇達為代表。寶圣湖街道辦事處2019年1月25日的《三亞灣A2幢外立面改造招投標會議評審小組成員簽到表》顯示劉施泉、楊超、李勇達在其上簽字。
2019年1月25日形成的《施工工程合同》顯示:該合同抬頭處載明甲方為寶圣湖街道三亞灣A2幢業主代表小組,乙方為驍薦園林公司,丙方(見證方)為寶圣湖街道辦事處,合同落款處甲方代表簽字為李勇達,其他代表簽字為劉施泉、楊超。合同主要內容為:工程名稱為三亞灣市場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合同包干總價為690000元;整個工程由施工單位墊資實施,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在甲方與丙方完善相關手續后10日內,丙方一次性將政府補貼的49%全額劃撥給甲方,甲方憑乙方提供的稅務發票在10日內支付乙方工程合同價款的50%,在工程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支付工程款的45%,余5%工程款作為質保金,待保修期滿(保修期1年)無質量問題后支付完畢;如甲乙雙方任意一方違約,違約方支付另一方違約金200000元。
2019年3月1日,案涉工程開工。2019年7月23日,案涉工程通過竣工驗收。
原告舉示《三亞灣市場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業主自籌明細表》,該表列明了A2幢門牌號、業主姓名、房屋產權面積、自籌單價、自籌金額等,該表顯示三亞灣市場A2幢共7個產權人,分別為物業公司、農業銀行、長基投資、鄧某某、毛某、李勇達、楊某某,其中農業銀行、物業公司、長基投資、毛某自籌金額合計182428.44元。
驍薦園林公司及劉施泉、楊超均認可現未支付的工程款就是前述農業銀行、物業公司、長基投資、毛某自籌金額之和,均認可劉施泉原系物業公司員工,楊超系楊某某之子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重慶驍薦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萬園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潘文潔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