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科海運拓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盛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山西科海運拓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山西盛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晉0105民初3167號
判決日期:2019-11-10
法院: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山西科海運拓商貿(mào)有限公司訴稱,2016年8月5日,原、被告簽訂《交城縣公安局平安交城建設項目(一期)-空調(diào)、家具及UPS設備訂購安裝協(xié)議書》,合同價款為292600元。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照協(xié)議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分別通過手機轉(zhuǎn)賬13000元和轉(zhuǎn)存117000元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貨款130000元,之后通過替原告償還債務的方式于2018年11月19日支付貨款100000元,剩余62600元至今未還。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所欠工程貨款62600元及利息1198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山西盛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即交城縣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移送至有管轄權(quán)的交城縣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山西盛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侯慧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苗
判決日期
201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