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志飛、夏宣傳、蔡桂花、夏志強訴被告湖北新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夏志飛、夏宣傳等與湖北新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1125民初1396號
判決日期:2020-06-23
法院: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夏志飛、夏宣傳、蔡桂花、夏志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湖北新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209158.58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6日晚9時許,原告夏志飛駕駛兩輪摩托車行至浠水縣清泉鎮月山路與麻橋中學路段的交界點(屬被告方施工的路段),因該路段未設置警示牌和采取防護措施,路面破損嚴重,造成原告夏志飛駕駛的摩托車失控,導致原告受傷,原告先后經多家醫院住院治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經鑒定:二級傷殘。原告方認為,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方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方訴至貴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夏志飛、夏宣傳、蔡桂花、夏志強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6346元(原告已預交),全額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國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余平
判決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