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運中訴被告湖北新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陽市政公司)、被告湖北新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標段項目部(以下簡稱新陽公司項目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劍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熊運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緒應、被告新陽市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平、張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熊運中與湖北新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標段項目部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1121民初866號
判決日期:2019-09-27
法院:湖北省團風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熊運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上列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材料款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114600.00),并自欠款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被告新陽市政公司通過招投標,中標了“團風縣但店鎮2013年度高標準基本農田整治”項目,并在但店鎮溢流河設立被告新陽公司項目部。在其施工過程中,該被告項目部購買原告材料用于施工建設。2017年12月11日,經與項目部負責人蔡志斌、工地負責人何斌、施工員賀啟發結算,被告共計下欠原告材料款1146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書面的工程(欠款)結算單。該欠款雖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一直沒有償還。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欠款,望貴院依法準予所請。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熊運中以新陽公司項目部是被告新陽市政公司的下設機構為由,撤回對被告新陽公司項目部的訴訟請求。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證、被告新陽市政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工程結算單、收據及證明若干。
被告新陽市政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庭審時辯稱:一、我公司認為與本案的原告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關系;二、關于原告是否與蔡志斌、何斌、易建川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應以該三人與原告的結算憑證為準;三、該項目實際承包人及施工人為蔡志斌、易建川、何斌三人,申請追加該三人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四、原告方提供的項目部公章真偽,以及結算單及公章的形成時間,我方申請鑒定;五、該項目的工程款項我公司已全部支付完畢,并且此三人承諾:該項目產生的人工、材料費用都與新陽公司無關,由三人自行承擔。被告為支持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協議一份、收據兩份。
經庭審查明:2014年9月,被告新陽市政公司中標“團風縣但店鎮2013年度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治”項目工程,并在但店鎮溢流河設立新陽公司項目部進行施工。在其施工過程中,新陽公司項目部多次購買原告熊運中的水泥在該工地進行施工建設。2017年12月份,原、被告經結算后,新陽公司項目部出具《工程結算單》一份,結算單上記載:新陽公司但店十三標段工地下欠熊運中材料款計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整(¥114600.00)。工地負責人何斌、施工員賀啟發及相關人員蔡志斌在工程結算單上簽字,并加蓋了新陽公司項目部的公章。因被告新陽市政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新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熊運中的水泥貨款114600元及利息損失(計算方法:從2019年6月4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熊運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限當事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戶名:團風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團風支行,賬號:57×××46)。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后為1296元,由被告湖北新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劍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包欣
判決日期
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