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島開發區熱力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3月4日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其彬,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洪彬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劉海山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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