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島開發區熱力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熱力工程公司)與被告秦皇島市海港區西港鎮歸提寨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歸提寨村委會)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吳紅梅、被告委托代理人楊青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秦皇島開發區熱力工程安裝有限公司與秦皇島市海港區西港鎮歸提寨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302民初365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熱力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計10073522元;二、判決被告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逾期付款利息;三、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建設森林家園小區B區圍墻及熱力外網工程。合同約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時間為:工程決算造價經審定后5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決算價款的95%,留審定價款的5%為工程質量保修金,期滿后付清。原告按期建設完畢交付使用。2016年3月21日,該工程審核造價9448553元,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2014年,原、被告雙方簽訂《歸提寨小康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建設歸提寨小康樓4#、5#、6#、7#、8#增加單元采暖二次網工程,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5日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30%作為預付款,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定案后撥付。原告按期建設完畢交付使用。2016年3月21日,該工程款審核后金額258282元,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2015年原、被告雙方簽訂《歸提寨商業街換熱站工藝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外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5日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30%作為預付款,換熱站施工結束后撥付合同價款50%,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定案后撥付。原告按期建設完畢交付使用。2016年12月2日,工程審核造價1309427元。其中被告已支付942740元,未支付366687元。
上述三項工程,原告均履行完畢,被告卻未支付審核后的工程款共計10073522元。2019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師函后20日內,支付全部工程欠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至今仍不履行。鑒于被告嚴重違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歸提寨村委會辯稱,原告陳述的建設工程施工情況屬實,對于原告已經完成了施工。被告認可原告陳述的工程量和雙方核算的工程款數額,但是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利息。請法庭依法公正裁決。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3月20日,以被告為發包方,原告為承包方,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建設森林家園小區B區圍墻及熱力外網工程。圍墻長938.8米,寬3.5米,高3.9米,磚混結構。承包方自籌資金按圖紙施工。工期為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0月6日。工程價款1000萬元,最終結算總價以審計部門審定造價為準。合同約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時間為工程決算造價經審定后5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決算價款的95%,留審定價款的5%為工程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后付清。合同中關于發包方違約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約定為執行《通用條款》。原告按期施工進行建設,竣工后經驗收合格已經交付使用。2016年3月21日經秦皇島市瀚達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造價進行審核并出具《秦皇島市建設工程預(結)算》,審核結果為9448553元。
2014年3月,原、被告簽訂《歸提寨小康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建設歸提寨小康樓4#、5#、6#、7#、8#樓增加單元采暖二次網工程,工程內容為管道、閥門安裝及檢查井澆筑,工期為2014年4月8日至5月8日,合同價款為329918元,最終結算總價以審計部門審定造價為準。價款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5日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30%作為預付款,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定案后撥付。原告按期建設完畢交付使用。2016年3月21日,該工程款審核后金額258282元,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2015年3月原、被告雙方簽訂《歸提寨商業街換熱站工藝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外網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為歸提寨商業街換熱站工藝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安裝等,一次網、二次網等。工期為2015年4月15日至5月31日。合同價款為外網工程864832元,換熱站工程610973元。合同中約定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5日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30%作為預付款,換熱站施工結束后撥付合同價款50%,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定案后撥付。原告按期建設完畢交付使用。2016年12月2日,工程審核造價1309427元。被告已支付942740元,未支付366687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秦皇島市海港區西港鎮歸提寨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秦皇島開發區熱力工程安裝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73522元;
二、被告秦皇島市海港區西港鎮歸提寨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秦皇島開發區熱力工程安裝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其中9706835元的工程款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期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的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其中366687元的工程款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242元,減半收取計41121元,由被告秦皇島市海港區西港鎮歸提寨村村民委員會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長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吳迪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