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王思成因與被上訴人西安宏源視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3民初11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思成,被上訴人宏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周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思成與西安宏源視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民終11029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王思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予以改判宏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其工資:2012年3月至2018年10月(5000元×80個月),共計40萬元;2.宏源公司支付其利息3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宏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王思成一直勤勤懇懇為宏源公司工作,參與了該公司九個項目的工作,對其工作成果的事實,其已提交了照片予以證明。根據涉案協議書的第二條,明確約定了宏源公司支付其月工資人民幣5000元。其一直是靠借債度日和由自己交納單位勞務費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以前欠賬是依靠這個工資收入予以償還,故宏源公司應承擔利息三萬元。
宏源公司答辯稱,其公司與王思成于2012年3月1日所簽訂的協議書,因王思成從未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該協議早已廢止,王思成的上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本案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也已超出時效,王思成已于2013年9月起領取退休金。王思成從未向宏源公司提供任何勞務,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務關系。即使存在勞務關系,王思成也從未按照協議書的約定提供過任何勞務,并且協議書因王思成未實際履行而早已廢止。所以,宏源公司和王思成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勞務關系。王思成要求支付工資、賠償損失的訴請于法無據。綜上,請求駁回王思成的上訴,維持原判。
王思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宏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王思成2012年3月至2018年11月的工資408000元。2.宏源公司支付王思成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33750元。3.宏源公司賠償王思成經濟損失3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王思成與宏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宏源公司聘請王思成為副總經理,月工資5000元,王思成帶領團隊負責幻影成像產品的開發及推廣工作。宏源公司辯稱該《協議書》并未實際履行。另查,王思成原系西安電影制片廠職工,已于2013年9月領取退休金。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案中,王思成已于2013年9月起領取退休金,王思成現基于勞動關系主張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間工資一節,已過仲裁時效,故不予支持。對于王思成主張2013年9月至2018年11月以后的工資,因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其提供勞務,綜上,王思成要求宏源公司支付工資、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思成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由王思成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王思成提交了其的健康證明,證明其系鼻咽癌癌癥患者,宏源公司應當向其支付工資,因其要用工資治病。本院組織了證據交換及質證,宏源公司質證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認為該證據不屬于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且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結合雙方舉證質證情況及法庭調查,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王思成二審中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不屬于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且與本案的待證事實不具有證明力,因此本院對王思成二審提交的證據,依法不予采納。另,一審判決查明的其余事實屬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王思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雪晴
審判員姬釗
審判員蔣瑜
二0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周燕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