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何建康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2019)贛1102民初287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執行,向被執行人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木枝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木枝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何建康、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贛1102執850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執行過程中,經查,被執行人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木枝在我院有多起被執行案件均未履行,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木枝未向本院申報財產。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傳統查控等方式對被執行人的不動產、銀行存款、車輛、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保險等財產進行了調查。經查,被執行人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木枝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多次通過電話及12××8短信平臺,對被執行人進行了傳喚,未果。
2020年5月19日,本院對被執行人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陳木枝采取了限制高消費、將其公司、陳木枝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本案申請執行人何建康申請執行的標的額為100000元,至今全部未執行到位。經窮盡調查措施,因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于2020年5月19日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執行情況、已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進行了合議,認為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的法定情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峻豪
審判員胡冰
審判員王紅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郭琪欣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