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建康與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木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建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木枝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何建康與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木枝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1102民初2872號
判決日期:2019-12-09
法院: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何建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歸還借款人民幣10萬元整及利息3萬元(從2018年6月22日開始按月利率2%計算至2019年7月3日),并從2019年7月4日開始按月利率2%計算至借款還清為止;2、判令被告陳木枝對以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3日,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生意上需要資金提出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期為30天,原告何建康將借款匯入被告指定賬戶,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時被告陳木枝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名捺印為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并約定好利息為每月按3分計算。原告認為,兩被告僅在2019年2月3日歸還了兩筆借款20萬元的利息3萬元,其中本案的利息是1.5萬元,按3分息計算共5個月的利息。借款期限滿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未履行。為維護原告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陳木枝未作答辯。
原告何建康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2、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被告陳木枝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兩被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3、2018年1月23日的《借款合同》原件一份、收條原件,證明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萬元的事實,合同還約定了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月利率為3%、違約責任、擔保方式,兩被告均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或捺印,約定借款打入指定的陳木枝的賬戶,陳木枝已收到借款。
4、2018年1月23日原告的招行手機銀行轉(zhuǎn)賬收支明細單和交易詳情,證明原、被告之間借貸事實發(fā)生,且原告履行了合同中約定的出借義務。
5、2019年2月3日原告的招行手機銀行轉(zhuǎn)賬收支明細單和交易詳情,證明被告陳木枝通過曾瓊花的賬戶轉(zhuǎn)賬支付利息3萬元給原告。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23日,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原告何建康(乙方)、被告陳木枝(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借款利率為月利率3%。乙方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1日內(nèi)將該筆借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賬戶(戶名:陳木枝,開戶行:上饒市建設銀行青云支行,賬號:62×××15)。乙方將借款支付至上述賬戶視為甲方借得該筆借款。甲方收到借得款后,向乙方出具借款借據(jù)。借款到期,利隨本清。合同第二條約定借款期限為30天,自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2月21日止。借款期滿之日甲方應及時歸還全部借款本息。若逾期歸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shù)額為逾期借款本息每日千分之五。合同第三條約定:本合同設有擔保,擔保方在本合同尾部的“擔保人”內(nèi)簽字或蓋章,擔保即有效,擔保方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為主債權(quán)、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乙方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包括差旅費、律師費等)等全部債權(quán)和費用。本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具有獨立性,主合同其他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擔保條款的效力。合同第四條其他約定:甲方承諾,借款僅用于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需,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乙方有權(quán)監(jiān)督甲方的資金使用。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甲方處蓋章,原告在乙方處簽字,被告陳木枝在丙方(擔保人)處簽名捺印。原告于合同簽訂當天通過手機銀行轉(zhuǎn)賬支付10萬元借款至合同指定的被告陳木枝的62×××15賬戶,陳木枝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條,載明收到何建康人民幣10萬元整。2019年2月3日,案外人曾瓊花向原告轉(zhuǎn)賬3萬元,轉(zhuǎn)賬附言:替陳木枝還本金。此外,兩被告未再支付過利息,也未歸還過本金。
對于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關(guān)于案外人曾瓊花替陳木枝向原告轉(zhuǎn)賬支付的3萬元系歸還借款本金還是歸還利息,如若是歸還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原告認為被告陳木枝通過案外人曾瓊花向其轉(zhuǎn)賬支付的3萬元,其中1.5萬元是被告陳木枝按月利率3%計算支付了本案5個月的借款利息,是2019年過年前與陳木枝約定好的;另外1.5萬元是支付2017年12月15日的10萬元借款利息。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有關(guān)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由于原告何建康與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利率約定為月利率3%,被告陳木枝通過案外人曾瓊花轉(zhuǎn)賬支付的3萬元,雖然案外人曾瓊花轉(zhuǎn)賬附言為替陳木枝還本金,但原告何建康對此不予認可,故應當認定為是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約定的月利率3%支付從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共計10個月的利息。原告認為其中1.5萬元是支付2017年12月15日的10萬元借款利息,因該筆借款對于借款期限內(nèi)支付利息的約定不明確,視為不支付利息,與事實不符。故對原告的該項訴稱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何建康借款本金人民幣1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1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已扣除通過案外人曾瓊花轉(zhuǎn)賬支付的3萬元);
二、被告陳木枝對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何建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陳木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昊旻
人民陪審員楊宏慶
人民陪審員徐月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曾小宇
判決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