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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劍、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贛1121執960號
判決日期:2019-11-04
法院: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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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洪劍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贛1121民初293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2019)贛1121執960號案件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傳喚被執行人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違反本院財產申報制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多次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點對點、總對總網絡和傳統調查,向金融機構、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銀行、互聯網銀行、證券、工商總局財產調查,反饋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
三、2019年6月6日通過對被執行人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公積金等財產查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
四、于2019年7月8日已向被執行人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將被執行人江西宏青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本案申請執行標的金額為63.033865萬元,現已執行到位金額為0元,未執行到位金額為63.033865萬元。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并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徐志興
審判員廖國華
審判員王亞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揭苗苗
判決日期
20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