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通路橋公司)、張興財與被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四冶公司)、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四冶成都分公司)、中四冶(德陽)天星投資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星公司)、德陽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陽發展控股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路通路橋公司、張興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肇樸、原告路通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小英,被告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曉靖,被告中四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華,天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曉,被告德陽發展控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霞、李宏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興財等與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6民初9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路通路橋公司、張興財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立即支付二原告投資回報款(含投資額+投資回報+利息)51005659.76元。2.判決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返還原告的代收代付款余額397702.75元。3.判決被告德陽發展控股公司代為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支付原告投資回報尾款11237081.98元。4.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由被告承擔。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多次變更訴訟請求,最終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決被告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張興財投資回報款54334528.97元。2.判決被告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張興財投資回報款總額65509066.58元的利息(利息計算方式:投資回報款54334528.97元的利息從2017年7月15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投資回報款11174537.61元的利息從2019年2月1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及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判決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返還原告張興財的代收代付款余額1084541.64元。4.判決被告德陽發展控股公司支付張興財投資回報尾款11174537.61元。5.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由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經原德陽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2016年3月21日更名為德陽市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9日更名為德陽發展控股公司)公開招商(招標),被告中四冶公司作為投資人中標了“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項目”。2012年6月27日,中四冶公司與德陽發展控股公司簽訂《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約定由中四冶對“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項目”采取“投資+施工總承包+回報”方式實施,工程建好后移交德陽發展控股公司指定的管護單位,并由德陽發展控股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回購價款(包括投資額十投資收益十利息,下同)。合同還約定,中四冶公司在德陽市成立項目公司(暫定名:天星公司),代表中四冶公司履行該合同中的一切權利義務,并由中四冶公司對該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12年9月28日,被告中四冶成都分公司與二原告及案外人四川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孫小芬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內部承包合同書》《回購款支付協議書》,約定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受中四冶公司的委托,將中四冶公司中標的“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項目”交由二原告(作為該項目一分部)與案外人四川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孫曉芬(作為該項目二分部)進行投資、施工并獲取回報,中四冶成都分公司按照工程結算金額的1.5%計收固定利潤,中四冶成都分公司收到德陽發展控股公司支付的回購款扣除固定利潤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原告與案外人四川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孫曉芬的施工工程量比例支付給原告,逾期按每天3%的標準賠償原告的損失。2012年9月30日,被告中四冶成都分公司與案外人四川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孫小芬、江秉國簽訂《合作協議書》《回購款支付協議書》,由案外人四川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慶通公司、孫小芬、江秉國共同實施原由案外人四川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孫小芬實施的部分工程,并獲取相應回報。
2012年8月7日,按照《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的約定,中四冶公司在德陽市成立項目公司即天星公司,德陽發展控股公司支付的中四冶公司投資回報款均支付至天星公司的賬戶。
上述合同簽訂后,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承擔工程部分進行投資、施工,所建工程經德陽發展控股公司驗收合格并移交管護單位,并由審計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竣工結算審計。按照中四冶公司與德陽發展控股公司對投資回報款的結算情況,應當支付中四冶公司投資回報結算款589409301.83元,其中張興財完成工程部分的投資回報款為326097931.36元,但被告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僅共同支付原告260588864.78元(含被告2、被告3受托向第三方付款、原告同意的扣款等),尚差65509066.58元,其中:尚差款54334528.97元已經由德陽發展控股公司支付給被告天星公司;尚差款11174537.61元尚在德陽發展控股公司處沒有支付,但該款作為投資回報尾款,早已到期。另,該項目實施過程中,被告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先后收到張興財的代收代付款7683349.44元,被告僅實際代付金額6598807.80元,尚有代付款余額1084541.64元,被告中四冶公司應當予以返還。綜上,被告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收到德陽發展控股公司支付的回購款后長期占用,拒不支付張興財,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投資回報尾款11174537.61元早已到期,但被告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怠于行使對德陽發展控股公司的到期債權,導致二原告的投資回報不能及時收回,損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辯稱,對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現被告欠張興財投資回報款,實際金額應當是29240436.63元。對原告的第二項訴請,依據上述應支付投資回報款的金額變化來計算相應的利息。對原告第三項訴求,我們應當支付原告代收代付款余額應為397702.75元,對其余原告的訴請沒有異議。
德陽發展控股公司辯稱,張興財和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系明確,實際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人請法庭依法查明。德陽發展控股公司僅與被告中四冶公司簽訂了投資建設合同,并不清楚原告與被告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的關系,請求法庭依法查明德陽發展控股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應當承擔付款責任。經德陽發展控股公司進行核算,截至目前德陽發展控股公司最終欠付中四冶公司的工程款金額是16887686.88元。因2019年4月16日,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2019德終法執協字第986號、第989號協助通知書已經凍結了上述應付款,因此德陽發展控股公司沒有資金再向本案的原告支付,因此請求法庭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德陽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甲方)與中四冶公司(乙方)簽訂《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約定,本項目合同總價暫定為51752.1萬元,其中暫列金額2464萬元。乙方按回購價款收回投資。第1.2條工程范圍: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橋梁工程、交叉工程及交通工程等全部內容)的投資、建設與移交。第1.3條投資建設模式:投資+施工總承包+回報方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約定負責項目投資、以工程總承包方式直接實施施工組織與管理、并承擔其建設的風險,乙方按約定將本工程建成,交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護單位后,乙方按投資回購價款收回投資。第1.12條回購期:指本工程承包范圍內的工作內容完成并交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按約定完成回購款支付之日結束。回購在三年內分三期完成。第2.3條本項目建設總工期為24個日歷月。計劃開工日期:2012年9月(具體開工時間以監理工程師下達正式開工令為準);計劃完工日期:2014年8月。第3.1.1條投資額=經審定的工程結算額×(1-0.1%)。第3.1.2條投資收益=投資額×投資回報率,按照經德陽市審計局審計確認的工程結算額×(1-0.1%)×本項目的投資回報率=投資收益。投資回報率為:14.9%。第3.1.3條利息:即回購期資金占用利息,從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第3.2條回購款的支付:回購三年內分三期完成。支付方式為: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內完成第一期回購,回購價款為投資額和投資收益總和的40%;工程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屆滿一年后的30日內完成第二期回購,回購價款為投資額和投資收益總和的30%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所得的回購期資金占用利息;工程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屆滿兩年后的30日內完成第三期回購,回購價款為投資額和投資收益總和的30%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所得的回購期資金占用利息,甲方回購價款應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如乙方賬戶有變更,則提前通知甲方。第7.4.1條乙方投資額的結算方法為:以德陽市審計局審計結論為準,根據財政評審的綜合單價下浮0.1%后作為結算價,無論乙方采用何種方式組織施工,施工措施費均包含在綜合單價內,不另計費用。
2016年7月26日,德陽市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甲方)與中四冶公司(乙方)簽訂《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成德大道)工程投資建設補充合同協議書》主要約定,第1條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成德大道)綠化工程;工程內容:對全線約20KM的中央分隔帶,鴨子河大橋、石亭江大橋橋頭高填方段邊坡植被防護、廣青路平交和鴨子河大橋成都岸互通立交等綠化工程進行樹木、草坪、地被等植物的種植及養護。工程費用及單價:均以德陽市財評中心評審報告德財評預【2016】158號為準,合同總價暫定為624.26萬元人民幣,最終以經審計審定的工程結算金額為準。第4.1條回購價款=投資額+投資收益+利息,甲方除了支付按本方案確定的回購價款外,不再支付工程管理費等其他任何費用。第4.2條投資額=經審定的工程結算額×(1-0.1%)。第4.3.1條本工程結算以德陽市審計局審計的結論為準。第4.4條投資收益=投資額×投資回報率,按照經德陽市審計局審計確認的工程結算額×(1-0.1%)×本項目的投資回報率=投資收益率,投資回報率:14.9%。第4.5條利息:即回購期資金占用利息,從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第4.6條回購款的支付參照《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方式執行。其中:回購款支付按照主合同條款執行,第一期回購款支付時間為工程完工之日起30天內(保證成活率達95%以上)完成第一期回購;回購價款為投資額和投資收益總和的40%;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的30日內完成第二期回購;回購價款為投資額和投資收益總和的30%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所得的回購期資金占用利息;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屆滿一年后的30日內完成第三期回購;回購價款為投資額和投資收益總和的30%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所得的回購期資金占用利息,甲方回購價款應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如乙方賬戶有變更,則提前通知甲方。
2012年9月28日,中四冶成都分公司(甲方)與四川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乙方1)、四川路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乙方2)、孫小芬(丙方1)、張興財(丙方2)簽訂《合作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甲方總公司已中標德陽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回購人的“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施工總承包+回報工程,并與該公司簽訂《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甲、乙、丙三方本著“相互信賴、各司其職”的原則,經自愿、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第1.1條工程名稱: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項目。第3條項目工程承包范圍:上述施工段的建筑安裝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橋梁工程、交叉工程及交通工程等全部內容),與甲方和德陽建投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中的承包范圍、承包方式相同。第4條施工段工程總造價:51752.10萬元,其中:暫列金額2464萬元,最終造價以竣工結算為準。第5.1條工期:本工程自2012年月日開工,于2014年月日竣工,總工期:24個日歷月,與甲方和工程業主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約定相同。第6.2條本協議項下的施工建設過程中所需一切投資來源由乙方負責解決,乙方可利用自有資金,亦可依托自身公司平臺獲得銀行貸款資金、信貸資金或其他借款保證工程順利實施。第6.4條乙方籌措資金達到甲方指定賬戶后,甲方在五個工作日內按資金規定的流通程序及時劃撥到天星公司賬戶,項目公司收到款后在2個工作日內將需要的工程款款項足額轉入天星項目部專用賬戶用于工程實施;超出此規定時間乙方按每天3%的標準扣除甲方當次資金應得回報,直至扣完,不足部分甲方應另行補足。
同日,中四冶成都分公司(甲方)與四川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乙方1)、四川路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乙方2)、孫小芬(乙方3)、張興財(乙方4)就施工段簽訂《回購款支付協議書》,有關項目約定與《合作協議書》一致,另約定:第6.3條業主方支付回購款到達甲方指定賬戶后,甲方扣除相應款項后,在五個工作日內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單位和個人,超出此規定時間乙方按每天3%的標準扣除甲方當次金額應得回報,直至扣完,不足部分甲方應另行補足。
同日,中四冶成都分公司(甲方)與孫小芬(乙方1)、張興財(乙方2)、四川慶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丙方1)、四川路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丙方2)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書》,合同書約定:甲方總公司已中標德陽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回購人的“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施工總承包+回報工程,并與該公司簽訂《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甲、乙、丙三方本著“相互信賴、各司其職”的原則,經自愿、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第1.1條工程名稱: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項目。第3條項目工程承包范圍:上述施工段的建筑安裝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橋梁工程、交叉工程及交通工程等全部內容),與甲方和德陽建投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中的承包范圍、承包方式相同。乙方孫小芬與張興財各自承擔50%工程量但不局限于50%工程量。工程總造價:51752.10萬元,其中:暫列金額2464萬元,最終造價以竣工結算為準。工期:本工程自2012年月日開工,于2014年月日竣工,總工期:24個日歷月,與甲方和工程業主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約定相同。為確保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順利實施,甲方以總公司名義成立中四冶(德陽)天星投資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乙方組建項目經理部,乙方獨立完成該工程范圍內的工程任務。乙方須遵守甲方總公司與業主之間合同的全部條款,完全履行甲方總公司與工程業主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中承包方的義務和責任。若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內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500萬元,因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還應賠償相應責任。丙方就乙方的以下債務承擔經濟上的連帶保證責任,自愿替乙方承擔經濟損失及賠償。必要時丙方可代替乙方行使和承擔本合同項下乙方的權利義務。
上述協議簽訂后,張興財組織資金、人員等完成了案涉工程一分部的施工。并于2015年12月1日取得道路工程《公路工程交工驗收證書》,2016年7月22日下穿立交橋工程、交通信號燈工程驗收合格。
2017年6月27日,德陽市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甲方)與中四冶公司(乙方)簽訂《關于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投資建設合同書的補充協議(二)》,載明,截止2017年5月項目道路工程已完成第一、二期工程款回購價款的支付,廣岳鐵路下穿工程和綠化工程已完成第一期工程款回購價款的支付。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決定提前進行剩余工程款回購,現就相關條款補充約定如下:道路工程和廣岳鐵路下穿工程分別以報送審計部門的工程送審金額(50430.5813萬元)為依據,綠化工程以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初審結算金額(623.839萬元)為依據,上述金額合計扣除5%后作為本次回購價款計算的項目投資額基數。二、現經雙方協商本次回購投資額為16292.610083萬元,投資回報率不再按原合同14.9%執行,下浮為11.9%;其余回購金額投資回報率按原合同執行。三、第三期回購資金占用利息,從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到本期回購款支付之日止,按原合同相關條款計算(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四、按該項目道路工程和廣岳鐵路下穿工程分包以報送審計部門的工程送審金額(50430.5813萬元)為依據、綠化工程以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初審結算金額(623.839萬元)為依據,上述金額合計的5%預留工程質保金,并在本次回購款中扣除,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進行清算。
經德陽市審計局委托,昆明禹泰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禹泰公司)對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成德大道)綠化工程的竣工結算進行審核驗證,并于2018年4月5日出具《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成德大道)綠化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以下簡稱《綠化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該報告載明,復審工程造價為6079776元。
經德陽市審計局委托,四川金典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金典公司)對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竣工結算進行了審核,并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關于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該報告載明,經審計局復核,審定竣工結算金額為491608675元。
在案外人四川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2019)川06民初132號案中,該案原告四川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7月6日的《天星快速干線工程一、二分部回購款分配明細表(2017年7月)》(以下簡稱《第三期回購款分配明細表》),該表對第三次回購價款的計價基數、應收投資款、投資回報、投資利息等金額以表格形式進行了展示,并載明“一分部本次合計應收:95525481.59元;二分部本次合計應收:73278900.98元”。該表格尾部“一分部確認簽字”處有“周太榮”簽字,“二分部確認簽字”處有“陳蓉”簽字。對于工程尾款,四川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1月23日的《天星快速干線工程一、二分部回購款分配明細表(結算后金額)》(以下簡稱《尾款分配明細表》),該表載明了投資收益、投資利息等,并載明結算金額合計497688451元,一分部應收款合計11174537.61元,二分部應收款合計7519263.25元。應收款合計18693800.86元。該表格尾部“一分部確定簽字”處有“周太榮”簽字,“二分部確定簽字”處有“陳蓉”簽字。為證明周太榮的身份,四川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周太榮養老保險實繳信息,該單據顯示周太榮2010年至2019年所在單位均是路通路橋公司。本案在庭審中,路通路橋公司認可周太榮是其員工。
在施工過程中,中四冶公司委托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及他人陸續向原告張興財及路通路橋公司支付部分投資回報款。庭審中,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及二原告對如下事實均予以認可:1.案涉工程一分部應當獲得的回報款總額為326097931.36元(包括未支付的回報尾款)。2.在德陽發展控股公司已向中四冶公司支付的款項中,原告應當獲得的回報款為314923393.75元。3.中四冶公司委托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及案外人向二原告直接支付回報款140564988.46元。4.中四冶公司受張興財委托通過天星公司向第三方支付30137444.16元。
因原告張興財在施工過程中資金缺乏,張興財向中四冶公司借款。庭審中,張興財同意將其應償還的借款本息78544919.91元在其應當獲得的回報款金額中予以抵扣。張興財同意將管理費稅金11341512.25元在其應當獲得的回報款金額中予以抵扣。
庭審中,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確認投資回報尾款11174537.61元尚未支付。中四冶公司認可應當向原告返還代收代付款397702.75元。
庭審中,路通路橋公司向本院出具補充陳述意見載明:“1.2012年9月28日,被告中四冶成都分公司與原告張興財及案外人孫曉芬等簽訂的《合作協議》6.1款規定:為確保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建設順利實施,甲方(即被告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安排丙方(即張興財、孫曉芬)組建項目經理部,獨立完成該工程范圍內的工程任務。2012年9月28日,被告中四冶成都分公司與原告張興財及案外人孫曉芬等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書》的前言部分約定:甲方(即被告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同意以內部承包的形式將上述中標工程(即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發包給乙方(即張興財、孫曉芬)。根據前述約定,原告張興財是案涉工程一分部的實際施工人,由張興財實際完成該項目的施工。按照《內部承包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僅為原告張興財履行《內部承包合同書》中的義務提供擔保。2.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一分部的施工完全由原告張興財獨立完成,并墊支工程費用,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因該項目的施工發生擔保責任,原告張興財、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確認:德陽市天星快速干線工程一分部的回購款全部歸屬于原告張興財,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該項目的回購款不享有所有權”。
庭審中,原告路通路橋公司認可以原告路通路橋公司名義與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的資金往來,均屬于路通路橋公司受張興財的委托實施的代理行為。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認可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與二原告的資金往來是受中四冶公司的委托實施的行為。
案涉工程投資回報尾款16887686.88元,德陽發展控股公司尚未向中四冶公司實際支付。庭審中,德陽發展控股公司對尚欠中四冶公司的工程尾款16887686.88元表示愿意向中四冶公司支付,但因為尾款被法院查封,因此無法向中四冶公司支付。
本案審理過程中,楊振軍向本院出具其所作的公證情況說明載明“….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興財提交的證據《中四冶支付張興財明細表》中反映,我在2018年1月23日私人向張興財支付人民幣100000元,證據《中四冶抵扣路通路橋、張興才在中四冶借款本息明細表》反映,我向張興財出借資金3000000元。現我對上述款項的支付予以確認,上述款項都是受中四冶公司委托,向張興財支付(出借),我同意中四冶公司在案件中直接抵扣對應的工程回扣款,我放棄向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興財、中四冶公司及其他主體,就上述款項再行主張任何權益的權利”。
楊振林的法定繼承人及繼承人的監護人向本院出具其所作的公證情況說明載明:“《中四冶支付張興財明細表》中反映楊振林于2016年1月8日私人向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支付人民幣4100000元;《中四冶抵扣路通路橋(張興財)在中四冶借款本息明細表》反映的楊振林私人向張興財出借資金1700000元,上面的兩筆款項我知道是楊振林受中四冶公司委托,分別向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張興財支付(出借),我同意中四冶在訴訟案件中直接抵扣對應的工程回扣款。我作為楊振林繼承人放棄向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興財、中四冶公司及其他主體就上述款項再行主張任何權益的權利”。
另查明,四川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就回購款及尾款于2019年3月15日分別向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起訴。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于同日分別立案后,經初審,認為該兩案應當合并審理。兩案合并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的規定,本案應當由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2019年4月16日,根據四川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向德陽發展控股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了中四冶公司、中四冶成都分公司、天星公司在德陽發展控股公司的“天星快速干線”工程的應收款2240萬元。
2015年6月25日,四川路通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更名為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2016年3月21日更名為德陽市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9日更名為德陽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建設合同書及補充合同、協議書、補充協議、工程交工驗收證書、結算審核報告、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合作協議書、內部施工合同、回購款支付協議、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付款明細表及收款憑證、公證書、當事人的陳述、工商企業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張興財支付投資回報款54334528.97元;
二、被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張興財返還代收代付款余額397702.75元;
三、被告德陽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回報尾款16887686.88元范圍內向原告張興財支付投資回報尾款11174537.61元;
四、被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張興財支付拖欠投資回報款總金額的資金利息(分別以54334528.97元、11174537.61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1月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駁回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興財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55002元,保全費5000元,由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56289元,張興財負擔37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費元漢
審判員李慶
審判員吳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馬濤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