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蓉川申請執行趙俊、湖南鴻安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終68號及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3民初40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于6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號為(2020)桂1223執129號。截至立案之日,被執行人應履行的義務為:連帶支付申請人工程款119920元及利息(計算方法詳見判決書);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負擔一審民事案件受理費2698元、保全費1120元及本案執行費1756元
賀蓉川、湖南鴻安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趙俊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桂1223執129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鳳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6月22日,被執行人已按照執行通知書的內容將款項128952元匯至本院執行專戶。至此,本案已執行完畢
判決結果
終結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終68號及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3民初408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羅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黃尚輝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