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湖南鴻安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安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梁邦祥、賴景鍛,陽江市凱源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17民終1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湖南鴻安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梁邦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民申11081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鴻安公司申請再審稱,凱源公司在訴訟中提交的《工程量簽證表》不真實,是偽造的,二審判決將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陽江110KV始安(西區)輸變電工程土建部分工程量表》作為確定工程量錯誤;鴻安公司在另案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湖南鴻安電力建設有限公司陽江110千伏始安(西區)輸變電線路工程項目部員工工資表》,是為了證明周順陽以追討工資名義向凱源公司索取錢款,但二審法院錯誤的以該工資表證明羅俊林是鴻安公司駐工地負責人,且該證據本案中進行未質證。對于工程量問題,鴻安公司已經在另案訴訟中申請了鑒定,應在另案工程量確定后才能作為本案裁判依據。由于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且證據未經質證,訴訟程序違法,造成判決錯誤。請求法院再審改判
判決結果
駁回湖南鴻安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振宏
審判員孫桂宏
審判員陳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林冰燕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