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陽虹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及堅持虹泰房開)與被告湖南鴻安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安電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虹泰房開委托訴請代理人程兵、甑云婷,被告鴻安電力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寧陽、朱啟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陽虹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湖南鴻安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11民初5505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虹泰房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施工義務,在60日內辦理竣工驗收并交付工程;2.判令被告按照設計要求更換項目敷設電纜;3.判令被告按實收工程款金額向原告出具建安發票;4.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交付工程違約金人民幣1214833.5元(按已付工程款同期貸款利率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直至交付工程之日止;5.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30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將星河國際二期配電工程(低壓工程)委托被告施工,工程內容為配電房電纜敷設、電箱購置安裝、一戶一表報裝、電纜橋架安裝、電纜管溝、配電房、設備基礎土建等工程;合同包干價款人民幣630萬元,一次包定;被告按規定提供完整的竣工技術資料交供電部門組織驗收,合同對工期、款項支付、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違約責任等均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通過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于2015年2月3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15萬元(即合同價款50%),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89萬元(即合同價款80%),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工義務。2017年12月29日,被告以市場銅芯線價格上漲為由要求增加價款90萬元,并承諾90日內完成工程,原、被告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后,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2018年4月20日分別支付40萬元、50萬元,全額付清合同增加價款,但被告仍怠與履行其義務。2018年8月6日雙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被告承諾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全部工程,上述承諾、協議均未兌現。2019年4月15日,項目監理單位廣東建浩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其發出監理通知書,就項目使用電纜與設計不符及未完成事項等向被告提出整改要求。2019年4月16日被告出具《工程情況說明》,證實現有自來水備用電纜、電源箱、風機備用電纜、公共照明電纜、配電房電纜溝整理、竣工資料等工作仍為完成。雖然雙方對逾期交付工程未作出約定,但被告無視合同約定及其自身承諾,長期性、持續性違反承諾拒不移交工程,確實嚴重損害兩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要求被告按照已付工程款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逾期交付工程、使用與設計不符的材料行為已構成違約,不僅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廣大住戶的正常生活。為此,原告現訴至法院,訴訟請求如前。
被告鴻安電力答辯稱,一、關于竣工驗收并交付工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2019年4月,涉案工程所有高壓、設備、低壓工程一戶一表已經移交供電局管理,住戶已經實際用電并開始繳納電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由于原告已擅自使用,應視為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在此情況下,原告請求被告辦理竣工驗收并交付工程的訴訟請求已經沒有實際意義。二、關于更換電纜問題。原告訴稱的“項目使用電纜與設計不符”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條第二項約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由于原告已經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應視為工程質量合格,現原告以電纜不符合約定要求更換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悖,不應予以支持。再者,雙方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問題,分別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8月6日簽訂了《補充協議》,試問,如果存在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原告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以及補充協議簽訂時為何只字未提。三、關于發票開具問題。原告至今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工程款,加之開具發票屬于行政法律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原告在本案訴訟中提出開具發票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四、關于逾期交付工程違約金的支付問題。被告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的該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反而是原告違反合同約定。雙方于2014年10月30日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于合同簽訂后三日內支付被告工程款315萬元,但原告遲至2015年2月3日才予以支付,付款后的第二天又以急需發放拖欠的民工工資為由將其中的150萬元以借款的方式收回,這也能夠說明原告實際上未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借款時,原告承諾于同年5月30日歸還,并承諾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由原告負責,但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遲至2016年9月12日才予以償還。合同還約定,原告于設備進場后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89萬元,但原告也是遲至2016年9月12日才予以支付,也存在嚴重逾期支付問題。雙方于2017年12月2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載明“因2014年簽訂的原合同到2017年審批圖紙出來時隔三年,市場銅大幅漲價導致銅芯電纜大幅漲價,經協商甲方同意在原合同總價630萬元的基礎上,增加90萬作為對乙方的材料差補償”,由此,可以推定系原告圖紙審核嚴重逾期導致涉案工程未能按約完工并導致材料上漲,由此給被告造成損失。因此,違約方是原告而非被告,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交付工程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應該予以支持,無論是《工程施工合同》,還是之后簽訂的《補充協議》,被告均無違約情形。另外,原告按照已付工程款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沒有合同及法律上的依據,因為被告并未欠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并無資金占用損失,從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計算違約金更是荒謬,因為支付工程款本就是原告的主要合同義務。暫且不論雙方到底誰違反合同約定,鑒于原告已經被納入失信名單,存在嚴重債務問題,即使存在部分工程未完工的情形,即使被告有先合同義務,被告也可以行使合同法賦予的不安抗辯權,在原告提供有效擔保或者付清工程款之前,被告可以中止履行直至解除合同。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0月30日,原告虹泰房開(甲方)與被告鴻安電力(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將星河國際二期配電工程(低壓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主要內容為:1、工程內容:原告將星河國際二期配電工程(低壓工程)委托被告施工,工程內容為配電房出線低壓電纜敷設、雙電源配電箱購置安裝、一戶一表報裝、箱變出線低壓電纜敷設、電纜橋架安裝、高低壓電纜管溝、配電房、設備基礎土建及接地工程;2、結算:承包總價630萬元,甲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價95%后,乙方組織供電部門驗收送點以及向甲方提供完整齊全的竣工驗收資料,并開具與工程合同金額等額的正規有效的稅務發票;3、工期:工程工期為甲方全額支付預付款之日起90工作日,工期不順延,由于甲方原因(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青苗問題未解決好農民阻攔等)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順延,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4、工程質量:施工質量按國家標準和質量檢驗標準。GBJ147-90、149-90、149-90。乙方必須按供電方案批復設計規范組織施工,不得自行更改,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規定提供完整的竣工技術資料交供電部門,組織驗收;5、違約責任: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材料返工費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竣工日期順延,乙方有權停工。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質量,由甲方承擔責任。在施工過程中甲方與設計部門更改設計給施工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施工場地不具備條件使施工不能進行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原、被告雙方在該協議上加蓋公章。合同還對甲乙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事項進行了約定。2017年12月19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星河國際2期低壓部分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主要約定:1、因2014年簽訂的原合同到2017年審批圖紙出來時隔三年,市場銅大幅漲價導致銅芯電纜大幅漲價,經協商甲方同意在原合同總價630萬元的基礎上增加90萬元作為對乙方材料差的補償,增加后合同總價為720萬元;2、該項目的主供電纜型號由(YJV-4*150+1*70、YJV-4*120+1*70)變為(YJV-4*240-CT、YJV-4*185-CT),主供電纜橋架乙方必須按國家電力施工規范施工;3、乙方按2017年9月貴陽電力設計院設計的星河國際2期供電施工圖紙施工,施工工期為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90日內,乙方完成星河國際2期供電施工圖低壓部分所有工程內容(一戶一表除外)。2018年8月6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乙方把此項目的電纜線全部按2017年9月貴陽電力設計院設計的星河國際2期的供電施工圖紙安裝完成,達到消防驗收合同后,甲方將在20天內付足工程款的95%,(除去安裝一戶一表的費用),乙方承諾在簽訂此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完成此項目的所有電纜安裝工程,達總工程量的95%(除一戶一表外)、高壓部分驗收合格后,乙方承諾在15日內完成本項目的全部工程。
2019年4月15日,項目監理機構廣東建浩工程項目管理公司貴州分公司就涉案項目向被告鴻安電力出具編號為1805和編號1806號監理通知單。1805號監理通知單載明被告鴻安公司施工的3、4、5、6號樓項目低壓工程未完事項:自來水備用電源1條,4、5號樓頂風機備用電源4根,3,、4、5號樓樓層防火封堵未完成,4、5號樓公共照明備用電源4根,所有橋架未蓋蓋板、電纜線未規整,配電房電纜溝未完成,所有電纜為掛牌。1806號監理通知單主要載明:3、4、5號樓主樓電梯風機與設計圖紙不符,設計圖紙是低煙無鹵耐火電纜(WDN-YJV),現場安裝是普通阻燃電纜(ZR-YJV),地下室風機電纜與設計圖紙不符,設計圖紙是礦物質電纜(BTTZ),特點是不然、防火、防水、無煙,現場安裝的是普通阻燃電纜(2R-YJV),所有雙電源轉接開關與設計圖紙不符,設計圖紙是(VTBBQ3),現場安裝的是(CDIS)質量較差。部分電纜大小與設計圖紙不符。被告鴻安公司稱,案涉項目工工程施工過程中沒有收到監理單位對工您構成進行管理,未收到監理通知單,該通知單形成時間為2019年4月15日,此時案涉工程項目已投入使用,若被告存在施工不符合約定行為,監理單位應該在施工中完成監理,不應在合同義務完成后出具監理通知單。
另一,案涉工程項目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金額為6735015元。
另二,原告庭審中稱案涉工程系安置房,事涉眾多回遷戶,已安排回遷戶先行入住,案涉工程電梯部門和一戶一表部分在使用。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被告身份證明、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承諾書、承諾函、監理通知單、情況說明、付款憑證、收款收據付款委托書、星河國際二期施工圖紙、貴陽電力設計研究院圖紙、付款單、轉賬支票、圖片、視頻、欠費停電通知書、失信被執行人查詢單等與本案有關聯的證據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南鴻安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貴陽虹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工程款金額為6735015元的稅務發票。
二、駁回原告貴陽虹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167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貴陽虹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魏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廖香懷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