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允建設實業(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允公司)與被告洪林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忠玉到庭參加訴訟;洪林平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允建設實業(福建)有限公司與洪林平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81民初653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8日起計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洪林平系案外人福州森澤邦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該公司100%股權。被告與原告之間有業務聯系。2019年10月,被告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提出借款請求,被告出具確認借條,載明借款金額350000元、月利率2%、借款時間、還款時間等內容。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款項,被告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多次催告拒不償還。
被告洪林平未作答辯,未舉證、質證。
被告洪林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對程序和實體的抗辯。原告天允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所提交的借款承諾書、付款回單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查明,天允公司所訴的事實屬實
判決結果
洪林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天允建設實業(福建)有限公司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8日起計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51元,由洪林平負擔(未交),款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叔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黃小玲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