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天允建設實業(福建)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洪林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閩0181民初653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天允建設實業(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洪林平償還其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8日起計算至還清款項之日止。
本院依申請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洪林平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主動履行
天允建設實業(福建)有限公司、洪林平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181執5506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限制消費令,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
另查明,本案被執行人洪林平與本院(2020)閩0181執5505號借款合同一案被執行人洪林平相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應當依法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終結執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毓
審判員林貴
審判員李述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韻維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