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遂昌東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浙江省東陽市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在32萬元范圍內予以保全,擔保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的財產保全提供擔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
遂昌東城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東陽市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1123財保30號
判決日期:2019-12-19
法院:遂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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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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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浙江省東陽市市政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在32萬元范圍內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案件申請費2120元,由申請人遂昌東城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鄭權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應莉
判決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