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漢中路橋)因與上訴人寧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寧強住建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7民初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漢中路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兵、黃志懋、上訴人寧強住建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靜、吳青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民終70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漢中路橋上訴請求:1.一審判決少計算工程款2662987.19元,請求二審在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工程款的基礎上再支付上訴人2662987.19元工程款;2.一審判決少計算利息7266685.39元,請求二審在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利息的基數上在支付上訴人利息7266685.39元;3.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對棄方外運按1公里和5公里各50%計算工程款與合同約定不符。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上載明:“余方棄置:1、距離5公里;2、棄置場自行考慮;”招標文件系合同組成部分,上訴人在施工中,棄方外運的實際距離超過5公里,有上訴人和寧強縣漢源鎮柏林驛村委會簽訂的《臨時租地協議》足以證明,上訴人主張按5公里運距計算棄方工程款符合合同約定。被上訴人認為距上訴人施工地點一公里處有堆土場,上訴人施工中棄方堆放在堆土場,實際運距只有一公里沒有證據支撐。在上訴人施工時,上訴人施工地點周圍同時還有多個項目在施工,也存在棄方外運堆放問題,不排除其他項目施工中將棄方堆放在距上訴人施工地點一公里處棄土場的可能性。招標文件上對棄方外運按5公里計算費用,棄置場自行考慮,雙方對招標文件上約定未做任何變更,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上約定執行。一審對棄方外運按一公里和5公里各50%計算工程費用沒有依據,不符合招標文件約定。工程承包本身帶有風險,招標文件上約定棄置場由上訴人自行考慮,就意味著棄置場無論是在5公里之內還是5公里之外,只能按5公里計算費用。二、一審對利息計算錯誤。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于2011年12月1日簽訂施工協議約定合同總價為23095345.03元,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12月1日。在合同專用條款第28條中約定,開工前7日付工程總造價10%的工程預付款,即付2309534.5元,但被上訴人并未按約定期限支付,按通用條款第30.5條約定,被上訴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主張由被上訴人按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給上訴人承擔利息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專用條款第30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前付至合同價80%,但上訴人未付夠合同價80%;該條款同時約定辦理完竣工驗收手續和結算審計后付至95%、5%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滿后無重大質量問題后10日內返還,但被上訴人在竣工驗收后一直不審計,至今未付夠工程款95%,5%質保金在保修期滿后未返還,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承擔利息,上訴人向一審提交了銀行貸款利率憑證,但一審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率遠遠低于上訴人貸款利率。由于被上訴人未按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上訴人貸款墊資工程支出,被上訴人應按上訴人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時,利率起算時間上一審從2017年12月16日起算,起算時間錯誤,應當從2011年11年24日起計算利息,由于利息起算時間錯誤和利率計算錯誤,導致少算利息7266685.39元。
寧強住建局辯稱,一、漢中路橋以一審判決對棄方外運按1公里和5公里各50%進行計算與合同約定不符為由,要求寧強住建局在一審判決應支付工程款基礎上再支付2662987.19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1、《臨時租地協議》系虛假協議,不能作為認定棄方外運距離達5公里的依據。具體理由如下:其一,漢中路橋在一審期間提交的《臨時租地協議》簽訂于2012年3月16日,該協議所加蓋的印章帶有防偽編碼,但是在2015年之前的村委會公章并無防偽編碼,故從該協議形式上能夠看出該協議系虛假協議;其二,寧強住建局一審中申請該協議的相對方(即村委會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當庭陳述該《臨時租地協議》系后補簽的,漢中路橋未曾在他們村棄置土石方,故進一步說明該協議系虛假協議,協議的當事人并未實際履行該協議;其三,為查明案件事實以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寧強住建局向寧強縣公安局報案(報案事由: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涉嫌編造虛假協議、虛增工程量及造價成本),公安局受理后展開偵查,形成的偵查卷宗中的相關詢問筆錄也印證了一審證人所作出的證言,涉案《臨時租地協議》系虛假協議,雙方并未實際履行。以上可見,該《臨時租地協議》系虛假協議,不能作為認定棄置場在5公里處的依據,漢中路橋的該項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被支持。2、漢中路橋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自行解決堆放棄渣場地及棄方運距達5公里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本案實際的棄置場為寧強住建局已征收的土地(具體位置在施工場地旁邊),距離施工現場不足1公里,本案一審法官也前往現場查看過并拍攝了現場照片,且棄置的土石方至今仍在該現場,足以證明漢中路橋棄置土石方的場地為距施工現場不足1公里處,非漢中路橋所述的棄方外運距離超過5公里;另一方面,漢中路橋依據案涉《臨時租地協議》主張棄置土石方外運距離,但結合證人證言及寧強縣公安局形成的偵查卷宗中的詢問筆錄,也足以證明案涉《臨時租地協議》系虛假協議,不能作為證據證明棄方外運距離的依據。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在漢中路橋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情形下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應認定涉案棄方外運量為1公里,即實際棄置場為寧強住建局已征收的土地(具體位置在施工場地旁邊)。二、漢中路橋以一審判決利息計算時間錯誤及利率標準錯誤為由,要求寧強住建局在一審判決應支付工程款利息基礎上再支付7266685.39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1、寧強住建局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且不存在惡意拖延的事實,無需支付工程款利息。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第30條明確約定:“……在辦理完竣工驗收手續和結算審計后支付至95%……”,本案中,漢中路橋于2015年1月制作《竣工決算》,因該決算書存在虛增工程量及工程價款虛高等嚴重問題,未能通過寧強住建局審核,且漢中路橋不配合相關結算工作,導致雙方無法就工程造價結算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為了盡快完成工程結算,寧強住建局于2016年5月將案涉“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3標段”的工程委托陜西國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結算審核,但因漢中路橋拒不配合,導致審計機構未能及時做出最終的審計報告。依據涉案施工合同第30條之約定,寧強住建局支付剩余工程款額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而非寧強住建局惡意拖延,故也就不存在漢中路橋主張的寧強住建局工程款遲延支付事宜,寧強住建局無需支付工程款利息。2、即使認定寧強住建局存在遲延支付工程款,該工程款遲延支付利息也應當以5149046.70元為基數計算。本案中,案涉鑒定意見存在嚴重錯誤,導致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工程造價錯誤,本案涉案工程總造價實際應為19549046.72元,寧強住建局已付工程款14400000元,僅欠付工程款5149046.70元。因此,即使認定寧強住建局存在遲延支付工程款,該工程款遲延支付利息也應當以5149046.70元為基數計算。3.即使要判決利息,也應當以5149046.70元為基數,自漢中路橋起訴之日起計算。依據第(三)項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回歸本案,案涉工程價款未經結算,故即使寧強住建局欠付工程尾款,其欠付工程款利息也應當依據前述法律規定自漢中路橋起訴之日起計算。綜上所述,漢中路橋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貴院依法駁回漢中路橋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寧強住建局的合法權益。
寧強住建局上訴請求:1.撤銷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陜07民初9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上訴人承擔5149046.70元的欠付工程款本金;2.撤銷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陜07民初9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依法駁回被上訴人關于欠付工程款本金利息的所有訴訟請求;3.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及一審鑒定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參照錯誤的鑒定意見,導致認定工程造價錯誤,最終致認定欠付工程款本金14666598.32元錯誤。事實上,上訴人僅欠付被上訴人工程款本金5149046.70元,故二審應對一審判決錯誤認定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予以改判。(一)一審據以裁判的鑒定意見存在多處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修正。1、“中間計量表”不能夠作為認定工程量的依據。本案一審中,鑒定機構對2013年8月1日前、后完成的工程量依據“中間計量表”進行確認,法院對此予以采信顯屬事實認定錯誤。根據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p50)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六條明確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綜合單價調整方法:以甲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共同確認的施工工程量、現場簽證單、涉及變更及與本工程造價相關的文件、記錄為依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辦法進行計價?!比欢?,本案案涉“中間計量表”存在兩個問題,不能作為認定工程量的依據。一方面,“中間計量表”中所列的“路基清表”、“挖一般土方”和“余方棄置”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量,并非增量,不應重復計算;另一方面,“中間計量表”中無上訴人簽章,該“中間計量表”屬于單方制作,未經上訴人簽章,故不具有結算效力,不能作為結算依據。2、鑒定意見中將外運土方乘以1.2(一般土石方)和1.7(淤泥)系數與工程實施地的工程計量方式不符。鑒定機構對外運土方乘以1.2(一般土石方)和1.7(淤泥)系數與工程實施地當地的工程計量方式不符。鑒定機構將以中間量及乘以系數不符合實際,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提出異議并詢問鑒定機構信遠咨詢公司所依據的相關規定,要求鑒定中心予以解釋及說明,但鑒定中心均未作出合理及準確回復。一審法院在未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采信鑒定意見結論做出的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以糾正。3、鑒定機構僅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4張簽證單,將開挖石方錯誤判定為爆破山體,錯誤將爆破費用計算標準用于開挖石方上,屬于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鑒定機構僅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4張簽證單將石方在簽證中為開挖一事判定均為爆破山體與實際情況不符。具體理由如下:其一,被上訴人未提供與民爆公司簽訂的該項目的爆破協議,無法說明雷管、炸藥等國家管控物品的用量;其二,涉及爆破量多少的認定,鑒定機構應對照原始地貌和雷管、炸藥的用量上予以鑒定;其三,被上訴人未提供相應支付憑證,不能證明爆破事宜的真實性,更不能證明其真實支付了爆破費用以及爆破費用的具體數額;其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66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币罁笆龇梢幎?,被上訴人應當提供其已經向公安部門提出相關申請并獲得相應許可證的有關證據。綜之,本案中被上訴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爆破事宜的真實性、是否實際支付爆破費用以及爆破費用的具體數額,在此情況下,鑒定機構僅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4張簽證單將石方在簽證中為開挖一事判定均為爆破山體與實際情況不符,一審法院采信此鑒定意見屬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導致認定結論錯誤。1、“中間計量表”不能作為本案工程量的認定依據?!爸虚g計量表”上缺乏上訴人簽章,且其中所列的“路基清表”、“挖一般土方”和“余方棄置”均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量,并非增量,不應重復計算,然而,一審法院卻以此作為工程量的認定依據,此認定嚴重違背了當事人在案涉施工合同中的約定,顯屬認定事實錯誤,二審法院應予以糾正。2、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涉案棄渣方量按照1公里和5公里運距各占50%進行計算,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進而判決欠付工程款的具體金額錯誤。其一,被上訴人主張棄置場在5公里處,然其在一審中僅提供了《臨時租地協議》,未能提供相應的租金支付轉賬憑證,無法證明其自行解決堆放棄渣場地及棄方運距達5公里的事實。其二,《臨時租地協議》上所加蓋的印章帶有防偽編碼,而2015年之前的村委會公章并無防偽編碼。但被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提交的2012年3月16日所簽訂的此外,上訴人一審中申請了租賃協議的相對方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當庭陳述該《臨時租地協議》系后補簽的,被上訴人也未曾在他們村棄置土石方。由此可見,該協議的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認定棄置場在5公里處的依據。其三,本案實際的棄置場為上訴人已征收的土地(具體位置在施工場地旁邊),距離施工現場不足1公里,本案一審中法官也前往現場查看過,也拍攝了現場照片。并且,棄置的土石方至今仍在該現場。由此可見,上訴人所舉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棄置土石方的場地為距施工現場不足1公里。然而,一審法院在能夠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并未就此情況進行詳細核查,導致最終作出棄渣方量按照1公里和5公里運距各占50%進行計算的認定,屬明顯查明事實不清,認定結論錯誤,導致一審判決多計算了250余萬元的余方棄置費。3、一審法院將誤工損失進行折中處理之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提供的誤工損失不符合本案施工項目的實際情況,存在嚴重多算的情況。具體理由如下:其一,被上訴人僅提供誤工人員、機械清單,但該清單系被上訴人單方制作,不具有證明力。并且,停工時被上訴人所稱的機械設備并沒有實際進場。此外,被上訴人也未提供相關機械設備以及人員進場的有效證據。其二,上訴人已經向被上訴人告知了停工事項,被上訴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被上訴人沒按上訴人的要求執行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損失要求賠償。具體到本案,一方面,由于被上訴人未采取遣散施工人員等積極方式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同樣屬于損失擴大的范圍,并且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未提供其發放工人工資、支付機械設備租賃費用的相關證據,故一審法院對此誤工損失不應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對于現場機械設備被上訴人可以轉移、另做他用,僅僅派人看管也屬于擴大損失的范圍,且也缺乏發放看管人員工資相關證據。綜之,一審法院對此誤工損失不應予以支持,就此損失應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三)案涉工程總造價應認定為19549046.72元,上訴人僅欠付工程款本金為5149046.70元。上訴人于2016年5月委托具有資質陜西國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就案涉工程進行造價審計。經審計,本案案涉工程總造價實際應為19549046.72元,上訴人已付工程款14400000元,僅欠付工程款5149046.70元。二、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欠付工程款利息錯誤,應當駁回被上訴人的此節訴訟請求。1、因被上訴人單方原因致無法形成案涉工程造價審計結論,一審判決關于利息計算嚴重違反案涉施工合同約定,付款條件未成就,上訴人無需支付工程款利息。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第30條明確約定:“……在辦理完竣工驗收手續和結算審計后支付至95%……”,本案中,被上訴人于2015年1月制作《竣工決算》,因該決算書存在虛增工程量及工程價款虛高等嚴重問題,未能通過上訴人審核,因被上訴人不配合相關結算工作,導致雙方無法達成協商一致的工程造價結算,故上訴人于2016年5月便將案涉工程遞交相關機構進行造價審計,但因被上訴人拒不配合,導致審計機構未能及時做出最終的審計報告,依據案涉施工合同有關約定,上訴人支付剩余工程款額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故就工程款遲延支付事宜,上訴人不存在惡意拖延,無需支付工程款利息。2、即使要判決利息,也應以5149046.70元為基數計算。如前所述,案涉鑒定意見存在嚴重錯誤,導致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造價錯誤,本案案涉工程總造價實際應為19549046.72元,上訴人已付工程款14400000元,僅欠付工程款5149046.70元。并且,即使認定上訴人存在遲延支付工程款,該工程款遲延支付利息也應當以5149046.70元為基數計算。3、即使要判決利息,以5149046.70元為基數計算,一審判決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認定錯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回歸本案,案涉工程價款未經結算,故即使上訴人欠付工程尾款,其欠付工程款利息也應當依據前述法律規定自上訴人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以5149046.70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為5149046.70×4.75%÷365×485天=324989.49元),而非一審判決認定的工程竣工驗收之日加60天即為應付款之日。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以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作為違約利息計算的利率標準,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北景钢?,雙方當事人已經在案涉施工合同30.4約定,……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因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即使上訴人欠付工程尾款,欠付工程利息也應當依據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以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作為違約利息計算的利率標準,屬于違背當事人雙方約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2、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大部分鑒定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对V訟費繳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北景钢?,被上訴人負有證明其完工工程量的舉證義務,且其也在一審中主動就工程量提出了鑒定申請。由此可見,鑒定費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應當證明其工程量多少的被上訴人一方全額承擔,而不是由上訴人承擔大部分鑒定費用,故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大部分鑒定費顯屬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查清案件事實、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漢中路橋辯稱,一、鑒定單位嚴格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約定的單價和定額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真實、合法,一審以鑒定意見裁決公正公平。鑒定單位是漢中路橋和寧強住建局共同認可的單位,一審庭審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了寧強住建局的提問,并從專業角度一一解答。被上訴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沒有提交證明鑒定意見錯誤的證據,也沒有申請重新鑒定,因此,一審法院采信鑒定意見并無不妥,判決公正、公平、合法。二、一審法院對棄渣方量按1公里和5公里運距各50%計算,沒有損害寧強住建局利益。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上載明:“余方棄置:1、距離5公里,2、棄置場地自行考慮,”招標文件是合同組成部分。漢中路橋和寧強住建局對棄渣外運距離的約定未變更,因此,應按照約定執行。寧強住建局認為棄渣外運只是一公里,沒有任何證據。寧強住建局申請法院現場查看的棄置場地,漢中路橋從來沒有在該棄置場堆放棄渣,該棄置場是其他項目施工時堆放的棄渣,寧強住建局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漢中路橋施工時將棄渣堆放在該場地。工程量簽證單、中間計量單作為雙方計量和結算依據,上面并沒有注明棄渣外運只有一公里。招標文件上載明運距按5公里計算,棄置場地自行考慮,就意味著棄渣外運運距按5公里計算費用,無論運距小于5公里還是大于5公里,該費用不變。一審對棄渣外運按1公里和5公里運距各50%計算,實際上減少了漢中路橋的工程款,漢中路橋針對該問題已上訴。三、一審法院判決由寧強住建局支付漢中路橋誤工損失符合法律規定。由于寧強住建局征地拆遷緩慢導致漢中路橋停工,按照合用約定寧強住建局應該賠償漢中路橋停工損失,停工損失鑒定機構有鑒定意見,一審按鑒定意見判決完全合法。四、一審判決寧強住建局支付工程款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寧強住建局認為欠付工程款本金為5149046.7元沒有任何依據。寧強住建局單方委托陜西國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造價審計,但至今未作出正式的審計報告,寧強住建局憑什么認為下欠工程款為5149046.7元?應當以一審法院委托的雙方均認可的鑒定機構鑒定的工程造價扣除已支付的14400000元工程款后下欠的工程款作為本金計算利息,利率按合同通用條款37.8條約定執行,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執行。一審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分段計算是合理的。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付至工程款95%,漢中路橋在2015年1月就將竣工決算報告提交給寧強住建局,但寧強住建局無故不組織決算,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期限明確的,只有當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期不明確,工程未交付的情況下,利息才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本案不適用這一情形,因此,寧強住建局主張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利息沒有依據。一審判決寧強住建局支付漢中路橋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漢中路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108725.37(含質保金)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質保金利息9898117.72元;3.判令被告賠償停工損失889347.42元。三項合計30896190.51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將第二項訴請變更為: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質保金利息11698117.72元(計算至2020年10月15日);三項合計32696190.51元(不含已付款);4.鑒定費286000元由被告承擔;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8月,被告寧強住建局為建設方修建“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該局內設機構“寧強縣七里壩新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辦公室”(該辦公室已被被告撤銷)為工程“招標人”;“漢中龍華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該公司編制的招標文件“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第三標段)工程量清單”中載明:一、工程概況: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本標段為第三標段,起點K2+760,終點K3+881.52,長度1121.52米;工程內容包括道路、排水、路燈、交通設施。二、編制依據:3、其中勞保統籌按規定已列入總造價。三、圖紙有關問題計算說明(一)計算范圍:該工程土方清單量含放坡及工作面的工程量,結算時按實際量增減調整;2、按建設單位要求土方外運按5公里計算;3、按建設單位要求路面瀝青砼的運輸5公里計算;4、本工程量措施項目清單中未列項的其他措施項目,若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時,按簽證處理……?!胺植糠猪椆こ塘壳鍐巍北磔d明:15、余方棄置(項目特征)運距5㎞,棄置場自行考慮。
原告漢中路橋應邀進行工程投標,于2011年8月17日向被告遞交“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投標文件”,投標總價23095345.03元;其中分部分項工程費20291687.27元,措施項目費954954.83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635331.62元,建筑業勞保統籌費757914.30元。
2011年8月25日,漢中龍華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簽發的“漢中市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載明,原告漢中路橋公司中標被告寧強住建局發包建設的“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第三標段)”工程,建筑面積1121.52米,中標價2309.53萬元。2011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內設的“寧強縣七里壩新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辦公室”(已被撤銷)簽訂《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第一部分: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工程地點“寧強縣七里壩新區”,結構形式“道路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圍:依據招標文件、施工圖紙所編工程清單包含的工作內容。三、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240天,開工日期2011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7月30日。四、質量標準:合格。五、合同價款:合同總價款23095345.03元(其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635331.62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協議書;2、本合同專用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中標通知書;5、投標書、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及其附件;6、招標文件、答疑紀要及工程量清單;7圖紙;8、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雙方為履行本合同的有關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2、暫停施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六、合同價款:25、工程的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以《陜西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及相關規定為準,工程師應按照合同約定,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工程計量和計價。26、合同價款約定。26.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27.合同價款調整27.1價格中工程量、綜合單價、措施項目費用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變化;(5)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與實際工程量不符,按實際工程量進行調整計算;(6)費用索賠事件或發包人負責的其他情況;(7)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因素。28.工程預付款:28.1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比例、時間和抵扣方式,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款的預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10%……預付時間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29、已完工程量確認:29.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30.2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應付款額75%、不高于應付款額90%的工程進度款。30.4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八、工程變更:35、確定變更價款:35.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6.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37.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匯總資料后30天內,審查完畢。37.6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在本條規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37.8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的,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38.4質量保證金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以內的比例預留。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9.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3)本通用條款第37.6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方法。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六、合同價款:26、合同價款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2)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工程量清單描述內容;風險范圍以外綜合單價調整方法:以甲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共同確認的實際完成工程量、現場簽證單、設計變更及本工程造價相關的文件、記錄為依據,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辦法進行計價……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按合同已有的綜合單價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可以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按照招標時的計價辦法、原則和投標書的組價水平提出變更工程綜合單價,報送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共同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4)當意見不一致時,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共同暫定綜合單價臨時執行,結算時由承包人按上述3)條辦法計價,最終由審計單位確定;③施工中如發生清單中未列的零星工程,工程量以實際簽證量為準,綜合單價的確定按上述第②項條款執行;零星用工根據工種不同按施工當期《漢中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價格執行,零星用機械臺班按2009年《陜西省建設工程施工機械臺班價目表》調整燃油價差后的臺班價格執行。零星工程結算時列入其他項目費中,只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和稅金;④若發生設計變更,其增減工作量涉及的金額不超過中標價5%時,原中標價中的措施項目費不變。若發生設計變更其增減工作量涉及的金額超過5%時,措施項目費按中標人原投標時的計算辦法相應增減;⑤鋼材、磚、水泥、瀝青(或瀝青混凝土)及各種管線、燈具設備價格增減在5%以內(含5%)時,中標單價不調整;增減在5%以上時,價差按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市場價格調整;⑥未盡事宜按國家、地方現行建設工程結算辦法執行。29、工程量確認:29.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25日,確認方法按《建筑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相關條款要求執行。30、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工程款按月進度完成經驗收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吭聯芨兑淮?,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前支付至合同價的80%時,暫停支付:在辦理完竣工驗收手續和結算審計后支付至95%;5%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滿且無重大質量問題后10日內返還。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9、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執行本合同通用條款37.6條約定。
原、被告在簽訂的合同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中“質量保修期”約定:道路土建工程為2年,電氣管線、上下管線安裝工程為1年。原、被告雙方還對工程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原、被告簽訂上述合同后,原告即按照約定組織人員進行涉案工程施工。2012年6月22日,原告項目經理部向被告發出“玉帶路三標關于申請停工的報告”稱:標段工程用地一直未征收,施工人員及機械處于停工狀態,無工作面可施工,申請從2012年6月22日開始停工至項目辦通知土地解決后復工(附停工期間施工人員、機械清單)。被告收到該報告后同意停工。之后,工程于2013年4月20日復工。工程施工中,因道路線路改道,雙方對工程進行了相應變更。變更后的工程量簽證單上,工程監理人員均進行了簽字。2014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發出“玉帶路三標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報告”稱:我部承建的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項目已于2014年6月30日全部竣工,請貴辦及時組織驗收并決算審計,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2015年1月27日,原告方編制作出涉案工程《竣工決算》書二冊,作出的工程決算款合計35398072.79元。2015年12月15日,涉案工程正式通過驗收。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預付原告第一筆工程款50萬元,2015年12月15日工程驗收前共計支付原告工程款8152340元,截止2016年2月2日支付的6247660元工程款,共計已付原告工程款1440萬元,之后再沒有支付過原告工程款。2018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書面發出“關于請求加快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工程審計和撥付工程款的請示報告”,請求被告加快項目工程的審計,及時支付工程款,并按照合同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承擔所欠工程款利息。
原告方編制的工程《竣工決算》書中所附工程六張“中間計量”表上均有監理工程師“王利民”簽名;所附“工程變更簽證單”、“簽證單”上均有雙方項目部蓋章及項目負責人簽名。
案件審理中,原告書面申請對涉案工程相關問題進行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陜西信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遠咨詢公司”)對涉案工程1、按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對因寧強縣住建局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人員及機械臺班損失進行鑒定。2020年9月10日,信遠咨詢公司就本案作出“陜信(2020)造鑒字028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情況如下:
四、鑒定分析與計算。(一)關于已完工程造價鑒定。
1、施工合同中與工程造價相關的約定:雙方于2011年12月1日簽訂的“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范圍:依據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所編工程量清單包含的工作內容(不包括的工程范圍:招標文件清單工程量以外項目);合同價款:23095345.03元(其中包含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635331.62元);合同價款約定:(詳見專用條款第六項第26條)
2、鑒定思路及分析。(1)已完工程內容及其工程量的確認。依據施工合同約定,路橋公司承包范圍為:招標文件、施工圖紙所編工程量清單包含的工作內容,工程量單價采用合同約定的固定綜合單價。通過與雙方的座談了解到:路橋工程施工過程中因圖紙及施工線路的改變,部分工程量發生了變化。2019年8月22日法院質證筆錄中,雙方對寧強縣住建局提供的證據四《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竣工決算》中的工程量無異議。但在2019年8月27日的法庭質證筆錄中雙方又提出涉案工程量存在部分爭議項。對此鑒定人在7月7日座談會上進行了詢問,寧強縣住建局表示:《竣工決算》是路橋公司提交給我們的,我們再作為證據資料提交給法院,我們對決算書中的工程量均不認可,請求鑒定人按照現有鑒定資料對路橋公司已完工程量進行據實結算。路橋公司則表示:①《竣工決算》是雙方在法庭上共同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應該依據決算書中載明的工程量對路橋公司已完工程量進行計算;②路橋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均以“中間計量表”和“簽證單”的形式體現(除停工期間的人員、機械損失費用外)。鑒定人查閱法院庭審筆錄:寧強縣住建局對路橋公司提供的簽證單真實性均認可,只是認為部分簽證單存在重復計量問題。關于“中間計量表”,寧強縣住建局沒有發表質證意見,但是計量表中有監理工程師簽字。鑒定人查看雙方提交的《竣工決算》資料:預算表首頁《工程決算費用匯總表》中共包含5項費用,一是合同約定總價款23095345.03元;二是合同項目增減金額;三是簽證增加項目價款;四是人工補差費用;五是停工損失費用。第一項為合同價款;第二項合同項目增減項目和第四項人工費補差費用在“中間計量表”中均有體現;第三項簽證價款雙方確認是依據工程簽證單計算得出;第五項停工損失不計入已完工程造價中,鑒定人下一章將作單獨的分析和計算。由此可知,要確定路橋公司已完工程造價鑒定,核心問題是要解決第二、三、四項內容。根據現有鑒定資料及兩次座談會記錄,本鑒定將依據法院轉來的“中間計量表”和“簽證單”等資料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核實、計算,原則如下:鑒定人對“中間計量表”和“簽證單”中涉及的所有工程量進行復核、對比,如果計量表和簽證單中存在重復計量,重復量部分只計算一次;不存在重復計量的“中間計量表”和“簽證單”全部予以計算。(2)工程量單價的確定原則。工程量單價采用合同約定的固定綜合單價進行確定。關于人工費,合同約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地方現行建設工程結算辦法執行”,本工程合同簽訂后,陜西省共頒發了兩次人工費調整文件,一是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的“陜建發【2011】277號”文件(即建安、市政、園林工程55元/工日、裝飾工程65元/工日),二是2013年8月1日起執行的“陜建發【2013】181號”文件(即建安、市政、園林工程72.5元/工日、裝飾工程86.1元/工日)。雙方簽訂合同時間為2011年12月1日,為“陜建發【2011】277號”文件的執行日期。故本次只按照“陜建發【2013】181號”文件對2013年8月1日前、后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人工費調整。2013年8月1日前、后完成的工程量依據《中間計量表》進行確認。
3、雙方爭議焦點及本次處理原則。(1)關于工程變更簽證單。現有鑒定資料中共有17張工程變更簽證單(編號為:08、13、14、15、16、22、24、25、27、28、29、30、36、37、40、41、43),單子上均確認有工程量。但法院轉來的鑒定資料中路橋公司還提供有一份“中間計量表”,計量表中反映了17張工程變更簽證單中的全部工程內容及工程量,工程量與《竣工決算》中的工程量一致,但均小于變更簽證單中確認的工程量。鑒定人認為:“中間計量表”由路橋公司提供,路橋公司對《竣工決算》和“中間計量表”中的工程量也都認可,為不激化矛盾,本鑒定按照“中間計量表”對17張變更簽證單的工程量進行計算。(2)關于棄方量運距。雙方對棄方量的運距存在很大爭議,路橋公司認為:棄方量的運距應該依據投標預算清單中的5KM進行計算;寧強縣住建局則認為:現場實際運距為1KM。9月1日勘察現場核實到:棄渣場(棄方量的堆放點)共有兩處,寧強縣住建局表示棄渣場在K2+760(建設工程起點)旁,該工程的棄渣均在此位置堆放;路橋公司表示棄渣場在柏林驛,距K2+760(建設工程起點)5公里以上,全部棄渣堆放在此處。以上兩處堆放點到底應該以哪個為準,鑒定人也無法判斷。因此本鑒定將雙方爭議的4KM(5KM-1KM)運距計算出價款后單列,交由法庭進一步確認。(3)關于借填方問題。雙方對工程實際采購的填方工程量爭議較大,路橋公司認為應該按照100%的借填方進行計算;寧強縣住建局則表示:40%為借填方,60%填方為挖山體石頭回填路基二次利用了,只能計算二次利用費用。由于這部分為隱蔽工程,鑒定人通過現有鑒定資料無法進行確認。因此,本鑒定將寧強縣住建局認可的40%填方量按采購計入可確定的工程造價中,將雙方存在爭議的60%借填方計入不可確定的工程造價中,交由法庭進一步確認。
4、計量、計價結果。根據以上鑒定原則,經匯總計算:按照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公司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工程”工程造價如下:(1)可確定的工程量價款為24252508.74元(其中包含在內的勞保統籌費用為809835.60元);其中:①“中間計量表”工程量價款為8301238.53元;②變更簽證單價款為14245046.25元;③人工費調差價款為1706223.96元。(2)雙方存在爭議、需由法庭進一步確認的工程造價為6787632.88元(其中包含在內的勞保統籌費用為222748.09元)。其中:①雙方存在爭議的4KM棄方量運距工程量價款為4259784.12元;②雙方存在爭議的60%借填方工程量價款為2527848.76元。
(二)關于停、窩工損失鑒定。依據鑒定資料顯示:導致本工程停工的原因在于發包人,停工時間為303天。1、停工人員數量的確定。停工初期的兩個月,承包人不能預料停工時間長短,停工人員數量按照鑒定資料載明的管理人員數量確定。停工兩個月后,現場必要的聯絡及管理人員數量按照2人確定。2、停工機械種類、數量的確定。工程停工后,發、承包雙方均有采取措施以減少或防止擴大損失的義務,停工6個月以內,停工機械數量按照鑒定資料載明的機械種類、數量確定,停工6個月以后不再計算機械停滯損失費用。3、停工人員日工資單價、停工機械臺班單價的確定。依據陜西省工程量清單計價費率(2009)對停窩工損失計算的規定,停工人員日工資單價為基期綜合日工資單價;停工機械臺班單價按照陜西省建設工程施工機械臺班價目表(2009)》中機械基價的40%確定。4、停、窩工損失費用的計算。根據以上計算原則,經計算,因寧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人員及機械臺班損失為240647.09元。
五、鑒定意見。(一)按照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公司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工程”工程造價如下:1、可確定的已完工程造價為:貳仟肆佰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零捌元柒角肆分(24252508.74元);2、雙方存在爭議、需由法庭進一步確認的工程造價為:陸佰柒拾捌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捌角捌分(6787632.88元)。(二)因寧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人員及機械臺班損失為:貳拾肆萬零陸佰肆拾柒元零玖分(240647.09元)。
上述鑒定意見書送達原、被告后,原告對鑒定報告提出如下異議:一、已完工程造價。我公司實際已完工程造價應為35691249.18元,鑒定確定為24252508.74元,少計算11438740.44元。(一)中間計量表中項目:對中間計量表中清單項目“余方棄置”的清單描述有異議?!坝喾綏壷谩睘楹贤鍐?,清單描述為“[項目特征]1.運距5km;2.棄置場自行考慮”。鑒定單位將“余方棄置”的清單描述修改為“[項目特征]1.運距5km[工作內容]1.余方點裝料運輸至棄置點”,是不正確的,應與原合同清單保持一致。(二)簽證單中項目1、簽證單中凡包括“外運”工作內容的項目“外運”造價有異議。應將鑒定單位認為有異議的4km工程價款4259784.12元計入最終的鑒定造價當中。所有外運棄方均運至柏林驛棄渣場,運距5km,此運距5km為合同約定運距。鑒定單位只按1km計算造價,剩余4km工程價款4259784.12元沒有計入最終的鑒定造價當中,該工程價款4259784.12元應當計入造價當中,而不是讓法院來裁決。2、對簽證單中凡包括“填石渣”項目的填方原材料石渣數量及費用有異議。鑒定單位少計算21106.14立方米,少計算分部分項費用738714.9元。3、簽證9號、簽證26號、簽證42號中“拆除磚石砌體結構”單價及費用有異議。鑒定單位少計算“拆除磚石砌體結構”分部分項費用17835.42元。4、簽證13號、簽證41號中“挖溝槽石方”單價及費用有異議。鑒定單位少計算“挖溝槽石方”分部分項費用11493.07元。5、簽證17號、簽證32號、簽證40號中“挖石方”單價及費用有異議。鑒定單位少計算“挖石方”分部分項費用3080976.83元。6、簽證18號、簽證20號、簽證35號中“清理塌方”單價及費用有異議。鑒定單位少計算“清理塌方”分部分項費用29307.14元。(三)人工費調差有異議。人工費調差費用實際應為1903939.05元,鑒定單位少計算人工費調差費用197715.09元。二、停工損失。我公司實際損失費用889347.42元,鑒定單位計算的停工損失費用240647.09元,少計算648700.33元。三、合計工程總費用:綜合第一、二項,寧強縣玉帶路三標段應結算的工程總費用(不含利息)應為36580596.6元;鑒定單位計算的工程總費用(不含利息)為24493155.83元,少計算12087440.77元。
被告收到上述鑒定意見書后,提出如下異議:1、關于養老保險:依據陜西省工程量清單計價費率(2009)相關規定,結算工程價款不包括養老保險,應按規定扣除。2、項目不存在分包,總包服務費94411.9元,副食品基金應該直接標注,不應該計入分包費用。3、石方在簽證中為開挖,計價變成爆破費,從紙質版顯示出來的材料表中電雷管材料消耗量為:20067.081+67200.374=87267.754個,我局不予認可。4、借填方比率4比6,我方不予認可。5、外運余方現場存在,請鑒定機構現場查看。6、中間量表中無甲方代表簽證的,我局不予認可(監理方簽字不能作為證據)。7、停工損失中機械及人工未向甲方報備及同意,不能以單方報告為依據。8、我方提供的證據中決算為漢中路橋2016年的決算,現在漢中路橋向鑒定機構提供的決算出現差異,鑒定機構應該考慮證據的真實性。
信遠咨詢公司針對原、被告提出的上述異議,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陜信(2020)造鑒字028號異02號異議答復”,答復如下:
一、就漢中路橋公司所提異議的答復:(一)關于“中間計量表中項目”問題。1、關于“中間計量表中余方棄置的清單描述”問題,答復:招標清單中“余方棄置”項目特征描述為5km,但雙方對此爭議較大。2020年9月1日鑒定人專門就該問題前往涉案工程現場進行了勘察。現場看到有兩處棄渣場(棄方量的堆放點),雙方各指認1處,究竟應該按照哪處堆放點進行計算,鑒定人也無法判斷。因此本次將雙方爭議的4KM(5KM-IKM)運距計算出價款后單列,交由法庭進一步確認。(二)關于“簽證單”問題。1、關于“簽證單中凡包含外運運距的異議”問題,答復:同上述第(一)條答復。2、關于“對簽證單中凡包括填石渣項目的填方原材料石渣數量和費用異議,填石渣方量少計算21106.14立方米”問題,答復:經復核,回填石渣所需的石渣工程量為21164.1立方米,按照此工程量調整造價。3、關于“簽證9號、簽證26號、簽證42號中拆除磚石砌體結構單價有異議”問題,答復:經復核,本次增加“1-127裝載機裝松散土”。拆除磚石砌體結構為新增清單項目,新增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依據合同約定的計價辦法進行計價,其中計價子目“8-64”已包括拆除,舊料清理成堆工作內容;計價子目“1-127”包括裝載機裝車,計價子目“1-94”包括運渣、卸渣、場內行駛、道路灑水養護工作內容。4、關于“簽證13號、簽證41號中挖溝槽石方單價有異議”問題,答復:經復核,本次增加“1-91履帶式液式挖掘機挖渣裝車”。5、關于“簽證17號、簽證32號、簽證40號挖石方單價有異議”問題,答復:經復核,本次增加“1-91履帶式液式挖掘機挖渣裝車”。6、關于“簽證18號、簽證20號、簽證35號中清理塌方單價有異議”問題,答復:經復核,本次增加“1-127裝載機裝松散土”?!?-127裝載機裝松散土”和“定額1-128自卸汽車運土,第1個lkm”的工作內容包括“裝載機裝土、自卸汽車運土,鏟土、裝車、運土、卸土、空回,場內道路灑水、工作面內排永”。(三)關于“人工費調差”問題。答復:經復核,本次對調整工程量中的人工費調差數量進行調整。(四)關于“停工損失”問題。答復:經復核,關于停工人員數量、停工機械數量及單價在鑒定意見書中均有詳細的說明,在此不再贅述。二、就寧強縣住建局所提異議的答復。寧強縣住建局本次提出的異議與其8月5日就征求意見稿所提的異議內容完全一致,這些問題鑒定人已在01號異議答復中逐條答復,本次不再贅述。三、根據以上答復,本次對正式鑒定意見書中的鑒定意見修正如下:(一)按照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公司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工程”工程造價如下:1、可確定的已完工程造價為:貳仟陸佰壹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零肆分(26162964.04元),其中包含在內的養老保險費用為875302.58元;2、雙方存在爭議、需由法庭進一步確認的工程造價為:捌佰叁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壹元肆角整(8329721.40元),其中包含在內的養老保險費用為273354.43元(中間計量表中4km棄方量運距工程量價款調整1046878.94元,60%借填方問題工程量價款差額495209.58元)(交由法庭進一步確認)。(二)因寧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人員及機械臺班損失為:貳拾肆萬零陸佰肆拾柒元零玖分(240647.09元)。
另外,信遠咨詢公司針對被告就該公司2020年7月15日發出的“陜信(2020)造鑒字028號”《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相關問題,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陜信(2020)造鑒字028號異01號異議答復”:……二、就寧強縣住建局所提異議的答復:1、關于“養老保險的送審前應扣除說明”問題。答復:經復核,養老保險屬于工程造價的一部分,雙方合同簽訂金額包含養老保險,本次住建局提出異議,鑒定意見書中將該部分費用單獨列示,交由法庭進一步確認。2、關于“項目不存在分包,總包服務費不認可”問題。答復:經復核,此費用為原投標報價內容,費用名稱為“副食品調節基金”列入其他項目的總承包服務費。3、關于“石方在簽證中為開挖,計價變成爆破費”問題。答復:經復核,2020年5月14日座談會記錄中路橋公司表示開炸石方簽證單有簽證17號、簽證32號、簽證40號、簽證41號共4張簽證單,住建局對開炸石的事實認可,要求具體爆破費用由鑒定人計算。4、關于“借填方比例4:6,我方不予認可”問題。答復:經復核,雙方質證記錄里面,關于借填方,被告主張40%,原告主張100%,由此可以看出雙方存在爭議的借填方量為60%。5、關于“外運余方現場存在,請鑒定機構現場查看”問題。答復:9月1日鑒定人在現場看到有兩處棄渣場(棄方量的堆放點),雙方各指認1處,究竟應該按照哪出堆放點進行計算,鑒定人也無法判斷。本次鑒定將雙方爭議的4KM(5KM-1KM)運距計算出價款后單列,交由法庭進一步確認。6、關于“中間計量表中無甲方代表簽證的,我局不認可”問題。答復:經復核,中間計量表有監理簽字,監理代表甲方對工程進度、質量、費用進行管理。7、關于“停工損失中機械及人工未向甲方報備及認可,不能以單方報告作為依據”問題。答復:停工損失中機械及人工數量是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及相關鑒定資料計算的,并沒有直接采用機械公司提供的數量進行計算。8、關于“我方提供的證據中決算為漢中路橋2016年的決算,現在漢中路橋向鑒定結構提供的決算出現差異”問題。答復:經復核,鑒定意見是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簽證、中間計量表等資料作為依據進行的計算,而漢中路橋提供的決算資料只能作為參考。
本案在開庭審理中,原、被告針對信遠咨詢公司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陜信(2020)造鑒字028號異02號異議答復”,繼續提出相關問題,信遠咨詢公司出庭專業人員當庭予以答復。原告方提出:1、關于簽證單的問題,棄方應該按照5公里運距計算造價;2、裝載機裝車應該套用1-91磚石,而鑒定套用1-127渣土,標準不對;3、棄土到達場地后,還需要器械進行平整,這個工作價格沒有計算進去;4、對回復的第4、5、6點也是沒有計算平整的費用。信遠咨詢公司出庭人員當庭回答:1、關于拆除的費用在之前已經計算過,這次增加的只是裝車拉走的費用,所以套用1-127。我們套用1-127,是清運垃圾的過程,沒有挖掘的工作內容。而1-91是挖掘機挖渣的過程,堆渣不需要平整。1-127和1-94兩個標準就包含了平整土地的費用,故不再需要平整費用。被告方提出:對于養老保險的問題,應該在送審結算前扣除。信遠咨詢公司人員當庭回答:養老費用是在總造價里面,還是以我們第一次的答復為準。
2020年11月11日,信遠咨詢公司針對一審法院就鑒定報告提出的相關問題,給一審法院出據的《關于棄方量工程價款的說明》稱:一、“陜信(2020)造鑒字028號異02號”《異議答復》中棄方工程總量為318234.92立方米,其中:中間計量表中土方工程量為69263立方米,簽證中土方及淤泥棄方工程量為90156.68立方米;石渣棄方工程量為158842.24立方米。二、若該部分棄方量按照1公里運距進行計算,則該部分棄方量工程價款為5518426.4元,其中中間計量表土方工程量價款為898264.46元,簽證中土方及淤泥、石渣棄方工程量價款為4620161.94元。若該部分棄方量按照5公里運距進行計算,則該部分棄方量工程價款為10844400.78元,其中中間計量表土方工程量價款為1956285.88元,簽證中土方及淤泥、石渣棄方工程量價款為8888114.9元。三、若該部分棄方量按照運距1公里、5公里各占50%進行計算,則該部分棄方量工程總價款為8181413.59元,其中運距1公里占2759213.2元,運距5公里占5422200.39元。
原告對上述信遠咨詢公司的《說明》質證稱沒有異議,并堅持棄方量應按運距5公里計算工程造價。被告對上述《說明》質證稱對棄方總量有異議,只認可簽證單上的所有棄方量,對乘以系數不認可;原告有一部分棄方回填了,對于運距還是堅持自己的意見;對爆破用品、雷管用量和造價超出了實際用量,對方在這方面是虛假的。信遠咨詢公司到庭人員解釋稱:棄方總量318234.92立方米是在《異議答復》2里面所確定的,棄方量按照1公里計算造價為5518426.4元已經在《異議答復》2里面進行了確認,如先不管棄方量工程價款,《異議答復》2里面確定的工程總價款應減掉棄方量1公里價款5518426.4元,即為20644537.64元;部分棄方量根據土質性質不同,計算系數也不同,最終計算結果并不是一開始合同約定的量,我們是依據本案資料按照專業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對于爆破用量,也是按照定額標準計算的。
另查明,2012年3月16日,原告公司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項目經理部(甲方)與寧強縣漢源鎮柏林驛村村委會(乙方)簽訂一份《臨時租地協議》稱:甲方因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施工棄土,需租用棄土場一處,經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將本組荒坡租用給甲方使用,協議約定如下:1、租用面積及期限:甲方租用乙方荒坡面積30畝,甲方租用時間為甲方該工程建設完工,但租用土地最長不超過2年;2、租用費用;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租用費用合計三萬元……。
再查明,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10月24日發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1至5年4.75%;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年期以上LPR為4.85%,2019年11月20日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年期以上LPR為4.80%,2020年2月20日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年期以上LPR為4.75%,2020年4月20日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年期以上LPR為4.65%,2020年10月20日授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年期以上LPR為4.65%。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系原、被告雙方自愿協商簽訂,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經對原、被告雙方的訴請、答辯,以及雙方各自針對對方提供的證據發表的質證意見、對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書發表的意見、庭審中各自的辯論意見等進行梳理歸納總結,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為:一、原告完成的涉案工程量如何確定問題;二、工程款價格如何確定問題;三、工程棄方量造價如何確定問題;四、工程借填方造價如何確定問題;五、工程停工損失費用如何確定問題;六、工程涉及勞保統籌費用是否應包含在工程款里的問題;七、未付工程款利息損失是否應予以保護及如何認定問題。
關于爭議焦點一。原告編制的《竣工決算》中對其完成的工程量均以“中間計量表”和工程“簽證單”的形式體現,在證據質證過程中,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工程“簽證單”的真實性均認可,只是認為部分“簽證單”存在重復計算問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中間計量表”雖沒有明確發表意見,但這些“中間計量表”上均有監理工程師簽名,而監理工程師是代表被告方對工程進度、質量、費用等進行的管理,且被告也沒有證據否定這些“中間計量表”的真實性,故該部分證據的真實性應予以認定。根據鑒定機構信遠咨詢公司在鑒定過程中的鑒定原則,對涉案所有工程量進行了復核,對“中間計量表”、“簽證單”中有重復計算的只計算一次,對沒有重復計算的全部予以計算。因此,信遠咨詢公司對本案鑒定后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中對涉案工程量的認定是客觀公正的,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二。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對于人工費,合同約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地方現行建設工程結算辦法執行”。本案合同于2011年12月1日簽訂后,陜西省共頒發了兩次人工費調整文件,即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的“陜建發【2011】277號”文件和2013年8月1日起執行的“陜建發【2013】181號”文件。信遠咨詢公司按照“陜建發【2013】181號”文件只對涉案工程2013年8月1日前、后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人工費調整,對2013年8月1日前、后完成的工程量依據《中間計量表》進行確認。因此,信遠咨詢公司按照原、被告雙方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及上述文件規定的人工費價格對工程進行的價款鑒定,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三。涉案工程招標文件“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第三標段)工程量清單”“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表載明:“余方棄置1.運距5㎞;2.棄置場自行考慮”,按照原、被告合同約定,該招標文件屬于涉案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另外,原告提供與寧強縣漢源鎮柏林驛村委會簽訂的《臨時租地協議》,用以證明其公司自行解決堆放棄渣場地及棄方運距達5公里的損失費用問題,被告對此予以否認,稱原告棄渣場地就在施工場地旁邊1公里處,并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對原告5公里外棄渣場地進行否認;一審法院就該方面情節進行現場勘查時,原、被告對棄渣場地各執一詞,并各自進行了指認,但被告沒有充足的證據完全否定雙方合同約定的棄方運距5公里和原告提供的《臨時租地協議》的真實性以及原告在所租賃土地上堆放涉案棄渣的情節。而從另一方面來看,距離原告施工現場1公里處確實存在一處棄渣場地,并堆積有大量棄渣,依照常理分析,不能完全否定原告舍近求遠而選擇在距離施工現場1公里處就近傾倒部分棄渣的情形。因此,從本案實際情況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五、證據的審核認定”章節的相關規定,既不能完全排除原告在距離施工場地1公里處傾倒了部分棄渣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原告在距離施工場地5公里處所租賃場地內傾倒了部分棄渣的可能性。則綜合考慮,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涉案棄渣方量按照1公里和5公里運距各占50%進行計算,比較符合本案棄渣實情,也有利于化解雙方對該問題存在的較大的分歧意見和矛盾。故信遠咨詢公司關于涉案工程棄渣方量運距1公里和5公里各占50%的造價,予以采信,即棄渣方量工程總價款應認定為8181413.59元。
關于爭議焦點四。在案件證據質證過程中,被告稱“對方實際拉了20%借填方,當時我們認可40%為借填方,但對方沒有簽字認定”,并認為其余填方為原告挖山體石頭回填路基二次利用了;原告稱“80%填方是我們自己開挖山體的料,20%是我們采購的料,故借填方應按照100%計算”?;诖耍胚h咨詢公司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借填方量按照40%作出工程造價,是符合本案實際情況的,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按照100%計算借填方量,與案件事實并不完全相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五。被告認可涉案工程存在停工的事實,且停工系被告方相關工作原因造成;雙方合同約定“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原告方提供了停工的相關證據,而被告沒有證據否定該方面事實情節,因此,信遠咨詢公司按照涉案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相關鑒定資料對本案停工損失鑒定為240647.09元,符合本案客觀事實,一審法院予以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六。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制定的《陜西省建筑業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管理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建筑業勞保費用實行全省行業統籌管理,統一定額計取標準、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向施工企業返還撥付”,第八條規定“凡在本身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繳納勞保費用”;涉案招標文件“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第三標段)工程量清單”中載明:“二、編制依據3、其中勞保統籌按規定已列入總造價”。因此,信遠咨詢公司對本案所作工程造價包含養老保險費用是符合我省政府職能部門制定的行業政策性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的,應予以認定。
綜上,被告應支付原告涉案工程款共計為29066598.32元{26162964.04元-5518426.4元(鑒定意見書已確定的棄方量按1公里運距計算造價)+240647.09元(停工損失)+8181413.59元(棄方量按1公里、5公里運距各占50%計算)},目前仍下欠原告工程款為14666598.32元{29066598.32元-14400000元(已付工程款)}。
關于爭議焦點七。原、被告在合同中對工程預付款、月進度款等進行了相關約定,但并無確實證據證明被告收到了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發出的預付款書面催收通知書以及每月進度款書面催收通知書。故原告主張逾期未付工程預付款、每月進度款利息的訴請,證據并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根據原、被告在涉案合同“通用條款”第37.5、第37.6、第37.8及“專用條款”第30條約定,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被告發出“玉帶路三標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報告”,要求被告“及時組織驗收并決算審計,按約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并沒有積極回應;原告又于2015年1月制作出工程《竣工決算》書送交被告后,被告仍然沒有進行回應;工程于2015年12月15日驗收后,被告僅于2016年2月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6247660元,共計支付原告1440萬元,之后再沒有支付過工程款。至此,原告已經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而被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審查原告制作的《竣工決算》書內容,也沒有在工程驗收后按照合同約定積極組織工程款的相關審計工作,更沒有積極履行付款義務,明顯構成合同違約,應當依法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即“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向原告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及本案實際情況考慮,在工程驗收后再給被告預留60天的工程款審計時間,加上合同約定的15天工程款支付時間,較為公平合理。則被告最后支付原告相應工程款時間應界定為2016年2月29日。
截止2016年3月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并沒有達到雙方合同約定的95%,尚欠13213268.40元(29066598.32元X95%-14400000元)未支付。另外,預留的5%的工程質量保修金1453329.92元(29066598.32元X5%)從工程驗收日2015年12月15日的2年后應支付原告,加上約定的10天付款期限,即被告應在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5%預留質保金1453329.92元,逾期未付,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17年12月26日起承擔違約利息損失責任。原告提供三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主張按照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違約利息損失,這與雙方合同約定的“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不相符合,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則本案違約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或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分段計算為:1、13213268.40元X4.75%÷365天X1267天(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2178650.75元;2、1453329.92元X4.75%÷365天X602天(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8月20日)=113857.45元;3、14666598.32元(13213268.40元+1453329.92元)X4.85%÷365天X91天(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177345.29元;4、14666598.32元X4.80%÷365天X91天(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175516.99元;5、14666598.32元X4.75%÷365天X59天(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112611.35元;6、14666598.32元X4.65%÷365天X177天(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0月15日)=330721.75元,以上合計3088703.58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一款、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寧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支付原告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下欠的“寧強縣玉帶路道路工程三標段”工程款本金14666598.32元;二、由被告寧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支付原告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上述工程款本金利息3088703.58元,暫計算至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下欠工程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權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直到下欠工程款本金付清為止;三、駁回原告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以上履行內容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6710元,由原告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2684元,被告寧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擔124026元。案件鑒定費286000元,由原告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4400元,被告寧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擔1716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461元,由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1307元,由寧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擔9915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玉紅
審判員劉育偉
審判員趙艷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關曉佳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