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昌國與被告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郭全成、郭遠明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昌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凱、被告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全成經公告傳喚,郭遠明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宋昌國與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郭全成、郭遠明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724民初1584號
判決日期:2020-11-17
法院: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宋昌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郭全成支付原告運費41000元,并由被告路橋公司、郭遠明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被告路橋公司將西鄉縣316國道過境段龍洞溝公路擴寬工程承包給郭遠明,郭遠明又將該工程轉包給郭全成,郭全成雇請原告為其運輸土方及片石,雙方口頭約定相關事宜后原告便為郭全成提供運輸業務至工程結束。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費用。2016年12月20日,郭全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宋昌國龍洞溝工地運費共計肆萬壹仟元整(¥41000元)龍洞溝工地負責人:郭全成。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郭全成索要欠款,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欠款。2019年7月26日被告郭全成又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了被告郭全成欠原告運費41000元的事實。
被告郭全成,郭遠明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路橋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辯稱,1、2015年1月20日,路橋公司與郭遠明簽訂了G316線西鄉縣過境公路工程K7+800-K8+320段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結束后路橋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工程款全部支付郭遠明。2、路橋公司與宋昌國未簽訂任何施工合同,也未雇請宋昌國參與該工程建設,雙方并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宋昌國是否參與該工程運輸工作路橋公司根本不知情。3、郭全成是否拖欠宋昌國運輸費用與路橋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即便是拖欠運費也應當由郭全成,郭遠明承擔,路橋公司沒有義務支付運費,也沒有法律規定要求路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基于以上事實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宋昌國要求路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和爭議焦點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經庭審質證和審查并經本院采納載卷佐證,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是: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實當事人的身份情況。2、路橋公司營業執照,證明漢中路橋公司系合法企業。3、法人身份證明,證實蒙厚文系漢中路橋公司公司董事長,是該企業法定代表人。4、建設工程公司合同書,證明路橋公司與郭遠明2015年1月20日簽訂了G316線西鄉縣過境公路K7+800-K8+320段的路基土石方、防護、排水等工程建設合同的事實。
根據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核實后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欠條一張,證明被告郭全成2019年7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條據,主要證實原告在西鄉縣龍洞溝過境路段公路建設中受郭全成雇傭從事公路建筑材料的運輸工作,該工程結束后郭全成應支付宋昌國運費41000元的事實。被告路橋公司質證后認為,對該欠條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該工程結束后路橋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項,不存在欠款的事實。經本院審查核實認為,被告郭全成分包該工程后雇傭原告從事建筑材料的運輸,工程結束并經雙方核算后被告郭全成向原告所出具的欠款憑證,被告路橋公司對其真實性雖予以否認,但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證實,也無其他被告到庭質證意見,但結合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及郭全成向其他雇傭人出具欠條的事實,可以認定該欠條的真實性,因此,該證據予以采納。
被告路橋公司提交的證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工作量清單,3、郭遠明出具的領款條據及證明,4、收支明細表,該四組證據主要證明路橋公司與郭遠明在2015年1月20日簽訂了西鄉縣龍洞溝過境路段公路建設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施工期限、工程價款、質量標準及在施工結束后郭遠明領取工程款的事實。原告質證后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辯稱,路橋公司作為工程發包方,對工程欠款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院審查認為,被告當庭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路橋公司與郭遠明簽訂施工合同后路橋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給付工程價款的義務,該工程價款的給付不但有付款憑證同時有領款人的領款憑條和領款證明,原告雖對上述證據目的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因此,被告路橋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原告的辯稱理由不予采納。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路橋公司與郭遠明簽訂了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G316線西鄉縣過境公路K7+800-K8+320段路基土石方、防護、排水等工程。合同簽訂后被告郭遠明將部分工程項目分包被告郭全成建設施工,郭全成雇請原告宋昌國為其所承包工程運輸土方及片石,雙方口頭約定相關事宜后原告便為郭全成提供運輸業務至工程結束。該工程結束后被告郭全成與原告宋昌國就該工程運費進行了核算,因被告郭全成無錢支付運費便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事后原告宋昌國多次找被告郭全成索要欠款,但被告郭全成未予支付。2019年7月26日被告郭全成將原欠條收回又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宋昌國龍洞溝工地運費共計肆萬壹仟元整(¥41000元)龍洞溝工地負責人:郭全成。
另查明,被告郭遠明承包的西鄉縣龍洞溝過境路段公路建設工程施工結束后,路橋公司與被告郭遠明對工程價款進行了核算,路橋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全額付清郭遠明工程價款1542690元
判決結果
一、郭全成給付宋昌國公路貨物運費41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郭遠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宋昌國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5元,由郭全成、郭遠明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穆光華
人民陪審員余盛華
人民陪審員席富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翁麗娟
判決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