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劉大艷與被告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漢中路橋公司)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暨原告何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劉大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永興、被告漢中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婉秋、黃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某某、劉大艷與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724民初637號
判決日期:2020-08-13
法院:陜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何某某、劉大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安葬費37496元、死亡賠償金246520元、誤工費27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7272.5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由被告賠償60%即224992.8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5日下午4時許,原告劉大艷之夫、何某某之父何光有駕駛甘EDA383號農用三輪車給駱家壩鎮回龍村馬兒巖紅色旅游施工隊運磚,在返回途中途經被告的施工路段,駱家壩鎮回龍村一組,小地名八角廟,由于被告在道路加寬施工過程中,將泥土拋撒在水泥路面上,未有專人及時清理,由于天氣陰雨連綿,致使水泥路面變得濕滑泥濘,因此造成何光有駕駛的三輪車從水泥路面上滑倒在被告新加寬的路面上翻車,當場造成何光有死亡。事故發生后,經西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勘驗,由于路面泥濘濕滑,造成側翻的單方交通事故。事發后,經駱家壩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多次調解,被告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9條規定,依法提起訴訟。
漢中路橋公司辯稱,本案原告所依據的請求權基礎不明確;原告訴狀中的案由是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應當引用侵權責任法的第91條,但是在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卻引用的是侵權責任法的第89條,這涉及兩個法律關系,構成要件不同,舉證責任不同,適用法律規定也不同。何光有發生事故原因是其違規駕駛導致的單方事故,與被告無任何關聯,被告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對其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告在此前調解過程中已經收到了駱家壩鎮政府向其支付的喪葬費3萬余元,在本案中原告不能再次主張喪葬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當庭進行了質證。對以下證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1.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何光有身份證、結婚證、被告工商登記信息、何光有的行使證、西鄉縣駱家壩鎮鐘家溝村民委員會證明、何光有死亡醫學證明及居民死亡殯葬證、西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西鄉縣駱家壩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記錄2份、事發現場照片2張。2.被告提交的被告營業執照復印件、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及對劉大艷的詢問筆錄各1份、公安機關(西鄉)公(司法)鑒(法醫)字[2019]107號鑒定文書、何光有行駛證復印件、公安機關拍攝的現場照片10張、陜西漢中漢通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西鄉縣駱家壩鎮政府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劉大艷領取喪葬費照片打印件2張,被告承包工程的施工圖設計(節選)5頁。3.本院自公安機關調取的現場照片6張。
對其余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了事發當日路段照片2張、事發次日路段照片2張并提供證人劉維友出庭作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提交了對陳祥魁、龐定山、茍元忠的調查筆錄各1份,用于證明事發前后道路狀況、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施工過程中的泥巴造成路面濕滑。被告對上述證人證言及調查筆錄均不予認可,認可上述照片真實但提出原告拍攝的事發當日路段照片距離實際事故發生地有一定距離,應依據公安機關拍攝照片認定事實,為此被告提交了公安機關拍攝照片10張、被告拍攝照片7張用以反駁原告的主張。為查明事實,針對雙方爭議,本院調取了公安機關拍攝的現場照片6張。經審查,上述證據與當事人陳述相互一致、應予確認的事實如下:事發前,被告對本案所涉公路改造工程情況進行了公示,事發時在事發路段下方設置有“坡陡彎急、減速慢行”的警示牌,事發次日在路面原基與施工路面相鄰處用彩旗條進行了隔離。原告主張現有照片上能看出路面有10公分泥土、路面的泥土過多是造成何光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據雙方一致認可公安機關拍攝的現場照片看,事發路段原路基上確有泥土,但并無明顯的泥土堆積現象,根據照片無法判斷泥土具體堆積量;結合事發時當地已多日下雨的情況看,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事發路段的泥土系被告拋撒或堆積形成。
2.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交了李國琴、莫德銀調查筆錄各1份,同時提供上述證人出庭作證,用于證明事發路段在事發時沒有施工、被告安裝了警示標牌、事發當日下雨路面濕滑泥濘是常有狀態。原告認可事發路段下方設置有警示牌,否認事發時被告沒有施工并提出路面泥土系被告拋撒所致。經審查,原告劉大艷2019年12月4日向公安機關陳述時表示,事發時路上沒有其他車輛和行人、只有何光有駕駛的一輛車,原告亦未提交證據佐證其反駁意見,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事發時事發路段被告正在進行施工及路面泥土系被告拋撒所致。
3.被告提交路基交驗申請報告2份,用于證明事發前被告對事發路段路基施工已結束并報請驗收。原告不予認可并提出上述報告公章不符合證據要求。經審查,上述報告載明被告于2019年10月5日對本案所涉工程k12+500-k13+500段路基施工完畢,申請交驗,陜西建通公路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次日簽署意見表示同意驗收;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對本案所涉工程k10+000-k12+500段路基施工完畢,申請交驗,陜西建通公路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次日簽署意見表示同意驗收。兩份報告系復印件,在復印件原公章處被告及陜西建通公路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重新蓋章予以確認,復印件原公章與后補蓋公章一致,應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核認定的證據,本案認定事實如下:何光有系西鄉縣駱家壩鎮鐘家溝村一組村民,與劉大艷2007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女兒何某某。何光有的母親余本貴1972年去世,父親何云義2014年去世。除妻子劉大艷、女兒何某某外,何光有無其他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2018年10月8日,西鄉縣駱家壩鎮政府與被告簽訂合同約定由被告承包當地鐘家溝至回龍村紅色旅游公路拓寬工程,并于2018年12月10日開工,該段公路原寬度為3.5m,被告承包后除對部分彎道偏離舊路處進行新建,其余路段均拼寬2m,平曲線處按設計進行加寬。被告開工后,對道路施工情況進行了公示,同時在彎道處設有“坡陡彎急、減速慢行”的警示牌。
2019年11月5日前當地已下雨多日,11月5日15時許,天氣仍為小雨,何光有駕駛自有的時風牌三輪汽車(車牌號甘ED4303號)從西鄉縣駱家壩鎮駱鎮社區給該鎮回龍村貧困戶房屋改造施工點運送建筑材料。貨物送到、卸貨后何光有駕駛原車原路返回,期間劉大艷全程陪同并坐在副駕駛位上。何光有駕車返回下坡行至八角廟路段時(包含在被告施工路段內),車輛失控側翻,何光有的脖子被車輛遮雨棚外沿壓住,劉大艷未受傷。待劉大艷求助他人到場施救時,何光有已死亡。此后西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事故證明認定:何光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逾期未檢驗的車輛上路行駛,沿西鄉縣駱家壩鎮回龍村村級道路由馬兒崖向駱家壩街行駛,行至事故地點,因下坡路段,路面泥濘濕滑未降低行駛速度,在彎道處采取制動時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側翻在新建加寬道路上,車輛側翻后脖子被非法安裝的遮雨棚外沿壓住,致何光有窒息死亡的單方交通事故。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2019年11月21日、12月2日兩次為原、被告主持調解,原、被告就本案事實、解決方案均未能形成一致意見。2019年底,劉大艷自當地鎮政府領取現金37600元后為何光有辦理了喪事。2020年4月,原告以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提起本案訴訟,審理中經本院釋明,原告表示本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
另查明,何光有所有的時風牌三輪汽車(車牌號甘ED4303)核載2人,檢驗有效期截止2018年9月。2017年9月何光有申領該車車輛行駛證時,駕駛室無遮雨棚。陜西漢中漢通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2019年12月13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1.甘ED4303號自卸三輪農用汽車轉向、制動系統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4.甘ED4303號自卸三輪農用汽車事發前瞬間速度在43.7Km/h~52.52Km/h之間。……”
判決結果
駁回劉大艷、何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75元,減半收取1187.50元,由劉大艷、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及副本,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瑜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昊
判決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