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汪敏勝因與被申請人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原審被告漢中宇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7民終3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汪敏勝與陜西省漢中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申訴、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陜民申1460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汪敏勝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原審將承諾書視為事后雙方清算、結算條款,并判決申請人承擔120萬元賠償無法律依據。承諾書簽訂時間為2018年10月10日,當時案涉《公司業務承包經營協議》尚未被一審法院認定無效。該《承諾書》應視為《公司業務承包經營協議》的補充合同,是對主合同有關條款的修改或確認,亦應無效。(二)申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了證據證明及時繳納了罰款,消除了在信用中國網站的處罰內容,一審亦確認了該事實。即使《承諾書》有效,二審不能僅憑當庭打開信用中國網站后發現該處罰通知依然顯示,便認定申請人未遵守《承諾書》的約定。電腦網站網頁顯示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和不穩定性,二審開庭當庭電腦上査閱的信息并不能確定是最新的信息。申請人已在《承諾書》約定的取消期限前撤銷了處罰信息
判決結果
駁回汪敏勝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趙建民
審判員張叡婕
審判員滕欣燕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高
書記員謝云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