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與被告安徽歐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歐鵬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蓓蓓、張娜,被告歐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歐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403民初2965號
判決日期:2021-10-15
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歐鵬公司立即支付保修金1177934元、違約金53114.35元(違約金自2019年11月24日暫計算至2021年1月10日,以1177934為基數,利率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實際違約金計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計1231048.3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歐鵬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建工公司與歐鵬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建工公司為歐鵬公司位于淮南市與土建項目的工程進行施工。建工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完成合同的全部工程施工,通過了工程的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建工公司已經完成配合歐鵬公司及物業履行了相關的維修及維護義務,到2019年11月24日已經達到最高保修期。過了保修期后,建工公司多次向歐鵬公司催要,歐鵬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保修金。歐鵬公司拒絕支付保修金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歐鵬公司辯稱:1、歐鵬公司未返還保修金是由于建工公司施工的小區在質保期內出現了外墻保溫層脫落現象,一直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小區的業主意見非常大,也多次向轄區內的社區街道反映。因此,并不是建工公司訴稱的歐鵬公司構成了違約。根據雙方施工合同及保修條款的約定,應當是由建工公司完成維保義務后,歐鵬公司才按合同約定返還質保金。2、建工公司要求歐鵬公司支付違約金沒有依據。根據合同及法律規定,保修金的返還是無息的。因此建工公司要求違約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建工公司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一、建工公司提交的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建工公司在質保期內完成了維修義務。歐鵬公司質證意見:三性無異議,證明觀點有異議。不能證明建工公司在質保期內完成了維修義務。本院認證意見:歐鵬公司對證據的三性無異議,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單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能證明建工公司的觀點。
2、退保證金申請書,證明: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建工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對方在接到申請十四日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退還保證金申請。歐鵬公司質證意見:有異議。該小區外墻保溫脫落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現狀也是外墻保溫脫落,所以保證金是因為建工公司沒有履行維保義務,暫時不予退還的。本院認證意見:本院經審查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3、建工公司關于質量問題函的回復,證明:建工公司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維修義務。歐鵬公司質證意見:無異議。只是履行了部分維修義務。本院認證意見:歐鵬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4、對賬函,證明:建工公司與歐鵬公司對質保金1177934.66元予以認可。歐鵬公司質證意見:需向公司核實。根據建工公司提供的對賬函,落款日期為2021年3月16日,也就是說在該日之前,雙方未對質保金返還進行結算,也就是說建工公司訴請從2019年11月24日計算違約金與此相矛盾。本院認證意見:該對賬函加蓋有建工公司與歐鵬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5、律所函,證明:建工公司在質保期到期后,多次要求歐鵬公司返還,且歐鵬公司對質保金無異議。歐鵬公司質證意見:三性有異議。質保金金額以雙方對賬為準。未提供是否送達等依據。本院認證意見:歐鵬公司的辯解意見理由成立,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歐鵬公司未提交證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及庭審中當事人的相關陳述,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為:2011年3月21日,安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建工,已于2018年7月30日注銷)與歐鵬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歐鵬公司將淮南站老貨場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發包給安徽建工施工。第八條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第九條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6.3條約定:工程質量保修金為合同結算款的5%,工程質量保修金的返還方式為:(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兩年后返還工程質量保修金80%(無息);(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五年后返還工程質量保修金20%(無息)。合同還對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安徽建工組織人員于2011年8月進場施工。2014年11月24日,涉案工程通過了竣工驗收。
2021年3月18日,安徽建工與歐鵬公司進行對賬,歐鵬公司確認:扣除后期維修費用299757元,現應付工程款177934.66元。
另查明:安徽建工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安徽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2018年7月30日安徽建工被注銷,2019年8月12日,安徽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即建工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歐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證金1177934元及利息(以1177934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3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79元,由原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78元(已交納),被告安徽歐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5401元。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開戶行:徽商銀行淮南龍湖支行,戶名: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賬號:18×××89)。逾期交納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芳
人民陪審員朱陶清
人民陪審員李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魏寧
判決日期
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