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蓋蓋、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睢寧縣王集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云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后依法轉入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21年4月26日、2021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建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榮嶺,被告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欽成衛,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海鷗,被告睢寧縣王集鎮人民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強,證人曹某,4于第一次開庭時到庭參加訴訟。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建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施金標,被告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欽成衛,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偉、劉海鷗,被告睢寧縣王集鎮人民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強,證人石某,4于第二次開庭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蓋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王蓋蓋、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324民初2452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王蓋蓋償付原告工程款19.5萬元及逾期利息損失;2、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王集鎮人民政府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償付責任;4、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被告承建王集鎮人民政府發包由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承包的的睢寧縣王集鎮南宋村農民集中居住區工程項目,被告將該工程項目六戶32棟,四戶7棟、商鋪10棟標段的屋面防水及衛生間防水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合計施工面積29390平方米,雙方約定了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每平方米12元(含稅),原告依約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195000元(不包括5%的質保金)工程款未能按約支付。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王蓋蓋施工,為無效合同,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集鎮人民政府作為發包方應當在未付工程款內承擔償付責任。經原告多次催促無無果,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裁判,實現原告之訴請。
被告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主張尚藝城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不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其次尚藝城不存在違法分包和轉包,原告不能適用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解釋26條的規定,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尚藝城承擔責任。
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一、安徽建工作為本案的被告之一主體不適格,安徽建工與蚌埠禹忠不存在任何關系,依法不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的主體相對性之規定,合同關系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只是在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應該成為被告之一。故蚌埠禹忠起訴我單位沒有法律依據。二、安徽建工不存在轉包行為。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中對掛靠、違法分包、轉包等作出了定義且列舉了所述情形。安徽建工并未違反關于轉包的任何規定。安徽建工在涉案項目上設立了項目部且派駐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涉案項目的招標文件上已經明確工程的主材由安徽建工提供,鋪材由中標人提供,且中標人在報價中已經加入輔材的成本,他們報價中輔材的價格也略高于市場價,中標人由于提供輔材也是賺取到利潤的。輔材一般是指工程中的輔助材料,在工程材料費中占10%左右,因此,輔材不是工程用料的主要部分。包工包輔料并不改變勞務分包合同的本職特征。所以,包工包輔料的合同,仍然屬于勞務分包合同的范疇。三、蚌埠禹忠不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最高院對實際施工人的認定要突出實際施工人投入人工、資金、材料成本等的物化屬性,實際施工人的勞動成果是建筑物這個不動產,實際施工人是以承包人的名義與發包人直接對接工作,本案中,蚌埠禹忠負責的是防水,只是整體工程極小的一部分,并非完成了這個不可移動的不動產。四、蚌埠禹忠要求安徽建工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78條第三款之規定,連帶責任是一種非常重的民事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縱觀蚌埠禹忠依據的所有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個條款要求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故蚌埠禹忠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五、若法院判決王集鎮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會嚴重侵犯安徽建工的合法債權。綜上所述,蚌埠禹忠要求安徽建工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王集鎮人民政府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也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對被告安徽建工、王集鎮人民政府的訴訟請求。
被告睢寧縣王集鎮人民政府辯稱,1、被告王集鎮政府與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應當承擔責任。王集鎮政府與安徽建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招投標,雙方的發承包法律關系合法有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允許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是一種例外規定,因此本案中不能因為總承包方在施工方面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況而否定王集鎮政府與安徽建工之間合法有效性,實際施工人不能突破合法有效的合同向發包人主張權利。2、王集鎮政府已經按照與安徽建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節點支付了全部的工程價款,并不存在拖欠未支付工程款的問題。3、根據被告接到的原告提交的部分材料顯示,其主張的法律關系并非是建設工程分包的關系,而是一種勞務分包,并不符合法律上有關實際施工人的身份關系。綜上,請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王集政府的訴請。
被告王蓋蓋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主張其于2019年2月從被告王蓋蓋處承包睢寧縣王集鎮南宋村農民集中居住區工程項目工程二標段中的六戶32棟、四戶7棟、商鋪10棟標段的屋面防水及衛生間防水工程并完成了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工程價款為每平方米12元(含稅)。為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交其和王蓋蓋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一組、王蓋蓋于2019年12月24日向其出具的工程量結算單照片一張、原告法定代表人徐建中與被告王蓋蓋的通話錄音一份、銀行卡轉賬明細兩張等證據,并申請證人曹某,石某,4出庭作證。原告稱被告王蓋蓋系被告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其施工的涉案防水工程面積共計29390平方米,按照12元/平方米計算,總價款為352680元,被告僅支付其部分工程款,尚欠19.5元工程款未有支付,遂提起本案訴訟。被告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睢寧縣王集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微信聊天記錄、工程量結算單照片、通話記錄等證據不予認可,認為無法確認證據的真實性。
另查明,涉案睢寧縣王集鎮南宋村農民集中居住區工程項目系被告王集鎮人民政府開發建設,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總承包建設工程。2018年9月11日,安徽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工程承包人(甲方)與被告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勞務分包人(乙方)簽訂一份《建設工程勞施工務分包合同》,約定將安徽水利睢寧縣王集鎮宋南村農民集中居住區項目主體結構勞務分包工程二標段分包給江蘇尚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00元,由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云
人民陪審員陸衛敏
人民陪審員鄭朝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容萱
書記員李瑩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