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鳳華訴被告李艷召、朱懷忠、貴州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碩磊公司)、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建工集團)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21年6月24日、8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鳳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榮玉、被告李艷召、朱懷忠、安徽建工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茁雯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李鳳華參加了第一次訴訟,被告貴州碩磊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鳳華與李艷召、朱懷忠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324民初4780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鳳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四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16625.75元[1.醫藥費:112977.95元+997元-40000元(對方已付)=73974.9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37天=1850元;3.營養費:50元*(37+90)=6350元;4.護理費120元*(37+90)=15240元+990元=16230元;5.誤工費:220元*(37+210)=54340元;6.殘疾賠償金(24657+5703)*1.84*(20%+2%+3%)*18=251380.8元;7.精神損害賠償金10500元;8.交通費:2000元];2、鑒定費、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6日,被告李艷召雇傭原告到被告朱懷忠承包的王集鎮宋灣村安置小區做工,報酬是每天220元。2019年9月7日晚,原告和被告李艷召在工作完收工時,原告從四樓摔下,導致全身多處受傷,被送往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現原告花費巨額醫療費,而被告僅僅支付了4萬元。另外,被告朱懷忠從貴州碩磊公司非法承包,貴州碩磊公司又從安徽建工集團承包。現雙方因賠償問題不能協商一致,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訴如前請。
被告李艷召辯稱,其和李鳳華之間并不是雇傭關系,幾個人經常在一起干活,是合伙關系。涉案工程是朱懷忠介紹李艷召和王自談的,王自具體干什么李艷召不知道,拿錢是從王自手里拿。當時就說給8.5元一平方,沒有說具體施工范圍,根據王自的安排進行施工。
被告朱懷忠辯稱,其從貴州碩磊處承包了10棟房屋砌墻抹灰工程,沒有合同,約定每平方112元;當時是和宋在權談的,宋在權掛靠貴州碩磊公司,雙方是口頭約定的。
被告安徽建工集團辯稱,安徽建工集團將涉案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給被告貴州碩磊公司,貴州碩磊公司依法具有建筑工程施工作業和建筑勞務等資質,雙方在合同中對工作內容、期限、標準規范、項目經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約定,安徽建工集團并無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貴州碩磊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被告安徽建工集團(曾用名安徽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睢寧縣王集鎮宋南村農民集中居住項目,2018年9月11日與被告貴州碩磊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將睢寧縣王集鎮宋南村農民集中居住項目主體結構勞務分包工程一標段分包給貴州碩磊公司。后貴州碩磊公司將10棟房子的砌墻、抹灰工程轉包給被告朱懷忠,朱懷忠又將其中2棟房子的工程轉包給王自(音譯),經朱懷忠介紹王自將抹灰工程分包給被告李艷召,后李艷召組建班組進行施工。2019年9月6日,原告李鳳華到被告李艷召工地為其提供勞務,9月7日下午18時左右,原告李鳳華在下樓時從四樓掉到三樓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睢寧縣王集中心衛生院救治,花費醫藥費1463.39元,同日轉入睢寧縣人民醫院,同年9月16日出院,住院治療9天,花費醫藥費31749.61元。因為病情嚴重,原告又于9月16日轉至徐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10月1日出院,住院治療15天,花費醫藥費76676.75元。原告傷情診斷為:左側額頂部硬膜下血腫;右頂部板下硬膜下出血;多發腦挫傷;兩肺挫傷;左下肺不張;雙側胸腔積液;多發肋骨骨折;T10-L5脊柱骨折左側橫突;左側肱骨骨折。出院醫囑為繼續休息,加強營養支持,至當地醫院繼續治療,不適隨診。2019年10月1日原告轉至睢寧縣姚集中心衛生院繼續治療,10月14日出院,住院治療13天,花費醫藥費2614.12元。2021年10月28日,原告到睢寧縣人民醫院復查,花費醫藥費16元,并于同日到睢寧天虹醫院做磁共振,花費醫藥費468元;10月29日原告到徐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檢查,花費醫藥費369元。因鑒定需要,原告在南京市第二醫院進行檢查,花費醫藥費997.2元(原告主張997元)。原告在徐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期間自9月20日起雇傭護工護理,護理費每天100元,護理10天,支出護理費990元(發票金額為1100元)。
在訴前調解過程中,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委托南京江北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20年12月25日,南京江北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南江北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64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李鳳華顱腦損傷致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構成九級殘疾;其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遺處畸形愈合構成九級傷殘;其四處以上橫突骨折、棘突骨折,影響功能構成十級傷殘;2、李鳳華所需誤工、護理及營養期限分別給予210日、90日和90日為宜。此次鑒定,原告李鳳華支付了鑒定費3700元。
原告受傷后,被告朱懷忠支付原告1萬元,被告貴州碩磊公司支付3萬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故提起訴訟,訴如前請。
另查明,原告主張每天報酬為180元,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被告李艷召并不認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艷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鳳華各項損失合計243152.95元;
二、被告朱懷忠、貴州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鳳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42元,由原告李鳳華負擔434元,被告李艷召、朱懷忠、貴州碩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云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吳猛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