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冉隆俊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福冠投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43民初238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冉隆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當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如下:一、由被執行人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5日前向申請執行人冉隆俊支付1000000元。二、由被執行人重慶福冠投資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該款后三日內向冉隆俊支付500000元。三、由被執行人重慶福冠投資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他欠款1000000元,冉隆俊不得針對該款申請執行。四、本案執行費17497元,由被執行人重慶福冠投資有限公司負擔8748.5元,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748.5元,在2022年1月30日前交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五、申請執行人冉隆俊同意解除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的凍結。六、如被執行人未按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恢復原調解書的執行
冉隆俊與重慶福冠投資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終結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渝0243執2374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2021)渝0243執2374號案件的執行程序。
(2020)渝0243民初2384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時效自本裁定書生效時中斷一次,若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應自和解協議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趙偉
審判員黃永學
審判員呂東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冉龍騰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