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建工)因與被申請人宋宗勝、天津中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實公司)、天津市璟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璟匯公司)、劉春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20)津03民終3325號民事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津民申22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安徽建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茁雯、韓偉,被申請人宋宗勝,中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管利明,璟匯公司、劉春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新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宋宗勝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03民再18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安徽建工申請再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之規定,請求:1.撤銷本院(2020)津03民終3325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判決內容;2.依法對本案改判或發回重審,判決中實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3.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宋宗勝、璟匯公司、劉春勇承擔。事實與理由:1.原審判決認定璟匯公司欠付宋宗勝的工程款數額不準確;2.宋宗勝并非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無權向中實公司主張工程款;3.原審判決超出宋宗勝的訴訟請求。
宋宗勝辯稱,不同意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請求維持二審判決。
中實公司辯稱,認可安徽建工再審請求及事實和理由,宋宗勝不得向中實公司主張在欠付安徽建工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
璟匯公司、劉春勇辯稱,同意二審生效判決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20)津03民終3325號民事判決及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588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85308元,退還再審申請人安徽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8436元,退還宋宗勝28436元,退還天津中實置業發展有限公司28436元
合議庭
審判長祁潔
審判員朱靖
審判員韓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穎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