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西峽縣公路管理局因與被上訴人陳傲獻、封彥柳、李會及原審被告南陽華興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西峽縣五里橋鎮人民政府、西峽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西峽縣農村公路管理所、西峽縣市容環衛管理局、西峽縣城市管理局、河南省中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西峽縣自來水公司為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西峽縣人民法院(2019)豫1323民初18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西峽縣公路管理局、陳傲獻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3民終2249號
判決日期:2020-07-08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西峽縣公路管理局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改判我局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案涉交通事故路段不屬于省道,不歸我局管理,一審判令我局承擔20%的賠償責任錯誤。
陳傲獻、封彥柳、李會辯稱: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在省道S335線上,歸西峽縣公路管理局管理,一審判令西峽縣公路管理局承擔20%的賠償責任正確。
陳傲獻、封彥柳、李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41829.3元【其中:醫療費40616.03元、死亡賠償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喪葬費27998元,上述損失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加上精神撫慰金30000元,共計241829.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河南省道S335線淅川香花街至西峽縣五里橋鎮賈崗段公路改造工程S335XX-3合同段工程施工由西峽公路局招標,2013年11月25日中州公司中標該合同段的路基、路面等工程施工。2015年3月25日,中州公司施工的工程交工驗收合格,該段道路經過西峽城區與濱河大道連為一體,其中西峽縣五里橋鎮賈營路段為雙向兩車道。公路工程交工驗收證書記載工程存在的問題:“部分地方出現車轍、坑槽現象。”2016年6月8日21時30分左右,受害人陳松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沿西峽縣城區濱河路自南向北行駛,行至濱河路北段××崗路段(月亮灣對面),由于對道路觀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車輛與道路右側堆放的淋青混凝土碎渣、建筑廢料、砂石堆相撞,造成頭腦、頸椎、胸椎、胸部等多部位損傷,經豫西協和醫院搶救無效于2016年6月17日死亡,花費醫療費40616.03元。另查:1.根據公路法規定和西峽公路局自認西峽縣區域內的省道由西峽公路局負責管理、養護。一審法院向西峽縣交通管理局發函征詢事發路段屬于城市道路還是屬于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西峽縣交通管理局回函暫無法界定出事地點屬于城市道路還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受害人陳松,男,生于1989年2月23日,西峽縣丹水鎮西灣村人,農業戶口,生前系自2013年1月起為鄭州市三維配電設備有限公司員工,月工資不低于3600元,食宿在公司;其父陳傲獻、其母封彥柳、其妻李會。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5997元。
一審法院認為,受害人陳松2016年6月8日21時30分左右駕駛兩輪摩托車行至濱河路北段××崗路段(月亮灣對面)與道路右側堆放的淋青混凝土碎渣、建筑廢料、砂石堆相撞受傷致死,原告要求堆放人、道路管理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屬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原告認為應當適用特殊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原告訴稱事發路段上的堆放物是被告中州公司、華興公司、西峽自來水公司施工過程中堆放,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原告提供的政府會議紀要、被告西峽公路局提供的中標通知書、被告中州公司提供的工程交工驗收報告,可以證實:該事故路段屬于河南省道S335線,被告中州公司作為中標施工單位已于2015年3月25日將工程交付發包單位西峽公路局,被告中州公司對該路段不再具有管理職責。公路工程交工驗收證書記載該工程存在“部分地方出現車轍、坑槽現象”的問題,說明道路已經交付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條之規定,被告西峽公路局依法對該路段具有管理職責,西峽公路局應當及時清除該公共道路上的堆放物。被告西峽公路局怠于行使清運職責造成受害人陳松撞上公共道路上的堆放物受傷致死,對損害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河南省道S335線淅川香花街至西峽縣五里橋鎮賈崗段公路改造工程的最北端為西峽縣五里橋鎮賈崗,被告中州公司施工的范圍是該工程北段西峽縣境內的施工,因此施工范圍應當包括西峽縣五里橋鎮賈崗路段;且西峽縣五里橋鎮賈崗路段與其以南至高速公路橋以北路段的路面寬度、道路設施路段相同,與賈崗路段以北的雙向兩車道明顯不同。故被告西峽公路局、中州公司辯稱事發路段不在S335XX-3合同段工程施工范圍之內,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認為五里橋鎮政府、西峽建設局、西峽農村公路所、西峽環衛局、西峽城管局對該路段也負有管理職責、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受害人陳松酒后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由于對道路觀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造成與道路上的堆放物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對損害的發生負有重大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應減輕被告西峽公路局的侵權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酌定被告西峽公路局承擔20%的賠償責任。經一審法院審核,原告的合理損失為:1.醫療費40616.03元;2.死亡賠償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3.喪葬費27998元,上述損失被告西峽公路局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141219.57元,加上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151219.57元。原告訴請過高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西峽縣公路管理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陳傲獻、封彥柳、李會151219.57元。二、駁回原告陳傲獻、封彥柳、李會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27元;原告陳傲獻、封彥柳、李會負擔1846元;被告西峽縣公路局負擔3081元。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24元,由西峽縣公路管理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曉峰
審判員郭國旗
審判員王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孫上蘭
判決日期
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