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海東與被告吳崇儒、被告海南力奧鋼膜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奧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海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麗媛,被告力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正華,到庭參加訴訟。吳崇儒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宋海東與吳崇儒、海南力奧鋼膜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瓊0271民初1046號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宋海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吳崇儒支付勞務報酬587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以5875元為基數,從2018年12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力奧公司對上述勞務費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3日,宋海東等6人受吳崇儒雇傭,在三亞市海棠區海棠韻項目工地從事電焊作業,該項目由力奧公司承包施工,后又將部分勞務分包給了吳崇儒。2018年12月1日,吳崇儒與宋海東等6人結算,確認拖欠宋海東等6人勞務費34620元,其中,宋海東的勞務費為5875元。吳崇儒至今未付勞務費,還應向宋海東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力奧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及用工主體資質的吳崇儒,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該公司應當與吳崇儒承擔連帶責任。故宋海東訴至法院,懇請法院判所請。
被告吳崇儒未作答辯。
被告力奧公司辯稱,力奧公司不應當承擔本案勞務費的連帶責任。首先,宋海東是吳崇儒雇傭到工地做工,與力奧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其次,力奧公司已向吳崇儒結清勞務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力奧公司承包施工三亞市海棠區海棠韻項目,又將該項目的鋼結構勞務作業交由吳崇儒完成。2018年11月3日,吳崇儒雇傭宋海東等6人到海棠韻項目從事電焊作業。2018年12月1日,吳崇儒寫下《欠條》,承認欠付宋海東等6人勞務費合計34620元。宋海東等6人對上述勞務費進行了分配,其中,宋海東的勞務費為5875元。吳崇儒至今未付勞務費,故宋海東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欠條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1被告吳崇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宋海東清償勞務費5875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利息以587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2018年12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2駁回原告宋海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及公告費260元,由被告吳崇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沈相法
審判員徐聞悅
人民陪審員徐伏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竺佳鋒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