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東海天工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工建設公司)與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移動江蘇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東海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東海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連云港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工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華鋒、劉泳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移動江蘇公司、移動東海分公司、移動連云港分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健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撤回對江蘇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蘇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5546江蘇東海天工建設有限公司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東海分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722民初5546號
判決日期:2012-01-01
法院: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工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026946.51元,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315265.3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暫算至2018年6月份,本息暫共計1342571.8元,最終算至被告還清款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06年3月份原告根據移動東海分公司、移動連云港分公司的要求先后承建了基站工程、市電工程,以及其他零星工程,江蘇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負責工程的交接、驗收。自2010年1月開始,原告為被告承建以下零星工程的工程款項被告至今未支付,包括:1、2010年1月,原告為被告修建位于東??h、東海縣白塔北的通信基站鐵塔兩座,墊付空軍測量費及基站規劃費共計34000元;2、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原告為被告修建東??h公安320監控點電纜接入工程項目,工程造價154343.09元;3、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原告為被告修建位于東海縣個節點機房,總造價381618.72元;4、2012年10月,原告為被告提供基站市電解決方案并修建基站市電,造價38500元;5、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原告為被告修建位于東??h錦繡大酒店、第六地質大隊、西雙湖外語學校、總工會、城東開發區個樓頂基站新增機柜,總造價27962,58元;6、2015年11月,原告為被告位于華夏外語學校樓頂的基站維修,費用8014.81元;為被告位于東??h移動辦公樓機房新增三個不繡鋼封閉窗,費用1507.31元,合計費用9522,12元;7、2011年至2015年期間,原告為被告建設基站墊付的選址費用共計381000元。以上建設工程項目皆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已久,工程價款共計1026946.51元,然而經原告每年不間斷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經查,移動東海分公司、移動連云港分公司是移動江蘇公司的分支機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移動江蘇公司、移動東海分公司、移動連云港分公司共同辯稱,對于原告訴求,第一項工程認可,無異議;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涉及的基站建設是原告施工真實性無異議,對涉及的工程造價由于是原告單方制作且沒有經過審計,因此我們對工程造價金額有異議;第五、六項工程認可;關于第七項,從2014年5月22日之后明確不再給付選址協調費,以原告方工程完工項目通過驗收后的日期進行結算。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天工建設公司承建被告移動公司以下七項匯總工程:
工程名稱
應付價格
應付時間
第一項
移動基站湯莊北基站
3000元
移動基站吳莊北基站
3000元
山左口鄉許圩基站
3000元
山左口鄉小王莊基站
3000元
山左口鄉下左莊村基站
3000元
移動公司湯莊基站
3000元
曹浦基站
3000元
駝峰農藥廠基站
3000元
駝南基站空軍定位測量費
5000元
空軍管理費
5000元
第二項
原告為被告修建東海縣公安320監控點電纜接入16個工程項目。
125326.76元(經鑒定)
2012年1月1日
第三項
湖濱花園機房裝修
42676.83元(經鑒定)
驗收時間2014年1月21日
錦繡花園傳輸機房裝修
46285.71元(經鑒定)
驗收時間2014年1月21日
湯莊傳輸機房
134234.58元(經鑒定)
驗收時間2014年1月21日
歐龍新干線傳輸機房
63313.48元(經鑒定)
驗收時間2014年1月21日
歐龍小區傳輸機房
91954.38元(經鑒定)
驗收時間2014年1月21日
第四項
修建基站市電
38934.96元(經鑒定)
第五項
城東開發區基站
27962.58元
驗收時間2015年5月10日
西雙湖外國語學校基站
驗收時間2015年5月10日
總工會基站
驗收時間2015年5月10日
第六地址大隊基站
驗收時間2015年5月11日
錦繡大酒店基站
驗收時間2015年5月11日
第六項
華夏外語學校樓頂的基站維修,為東??h移動辦公樓機房新增三個不繡鋼封閉窗
合計9522.12元
第七項
基站選址費用
共計374000元
被告對于第二項至第四項工程量予以認可,但對工程造價金額有異議,本院經原告申請委托江蘇天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造價鑒定,原告支付鑒定費5800元。東??h公安局通信科于2019年1月25日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東??h公安局的“320”工程監控點工程從2010年開始建設,2011年投入使用。
以上工程款總計988211.4元。第三項工程款合計378464.98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江蘇東海天工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價款988211.4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以125326.76元為本金,從2012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78464.98元為本金,從2014年1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27962.58元為本金,從2015年5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余款456457.08元為本金,從2018年7月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江蘇東海天工建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83元,鑒定費5800元,由原告承擔3883元,被告承擔18800元(已由原告墊付,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與上述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本院預交代收二審上訴案件受理費33766元。收款人: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帳號:44×××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吳鵬
人民陪審員李春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琪
書記員宋紫陽
判決日期
201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