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建達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潭洲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粵0115民初223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生效法律文書,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潭洲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履行向廣州建達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監理費985606.25元及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義務,并應承擔案件受理費6828元。因被執行人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潭洲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經權利人申請,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廣州建達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潭洲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粵0115執3647號
判決日期:2017-12-27
法院: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本案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潭洲房地產開發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本院依法向銀行、車管、房管等相關財產登記部門查詢,發現并已查封了被執行人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潭洲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的位于廣州市南沙區土地一宗。另,本院(2017)粵0115執925號執行案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潭洲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的7套房產,以及查封了其位于廣州市南沙區兩宗土地,現由(2017)粵0115執925號案評估拍賣,本案待處理被執行人財產后參與分配。本院已將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潭洲房地產開發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措施無異議
判決結果
本院(2017)粵0115執3647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鄧志東
審判員王濤
審判員鄭偉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彭家兒
判決日期
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