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理由:原告四川八零八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騰龍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其文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四川八零八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四川騰龍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其文的起訴,該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四川八零八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四川騰龍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其文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91民初9869號
判決日期:2021-02-26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裁定結果:準許原告四川八零八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四川騰龍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其文的起訴。
訴訟費負擔: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969元,由原告四川八零八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審判員吳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曾娜
判決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