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四川八零八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四川騰龍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其文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四川八零八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四川騰龍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其文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1102民初541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1
法院: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四川八零八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賃費人民幣284825.75元,并賠償原告逾期付款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直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為止【以284825.75元為基數,從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為11777元;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暫計算至2020年8月31日為12548元】;二、判令二被告立即退還原告剩余租賃材料(包括架管、頂托);三、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18日,原告與四川騰龍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約定:四川騰龍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賃鋼管、扣件、頂托等。
同日,李其文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從2018年8月18日開始從原告處租賃鋼管扣件,承諾租金將在3個月內付清前兩個月的租金。
在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從2018年8月18日開始至今陸續向被告提供鋼管、扣件、頂托等,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原告相應的租金,至今尚欠原告租金共計284825.75元,故訴至法院。
被告四川騰龍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其文未答辯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宋曉軒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蒲澍
判決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