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檢察院以金東檢刑訴(2018)3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犯盜竊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靜及檢察官助理徐劍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季根海及其辯護人傅炳華,被告人祝春華及其辯護人賈立新,被告人程旭良及其辯護人章丹清,被告人徐志鋒及其辯護人徐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根海、祝春華、程旭良等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703刑初337號
判決日期:2018-12-25
法院: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2016年11月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季根海伙同被告人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多次駕車前往金華市金某1區嶺下鎮、婺城區雅畈鎮等地,采用拉剪等方式,竊得被害單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的電信電纜,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11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雅畈鎮下××附近,竊得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60米。
2、2016年12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雅畈鎮黃××附近,竊得型號為100對的電信電纜60米。
3、2017年4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雅畈鎮××加油站附近,竊得型號為300對的電信電纜10米、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20米。
4、2017年9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駕車至嶺××鎮湯村××附近,竊得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50米。
5、2017年9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嶺下鎮××附近,竊得型號為100對的電信電纜70米。
6、2017年9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徐志鋒駕車至嶺下鎮××附近,竊得型號為600對的電信電纜20米。
7、2017年10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雅畈鎮××附近,二次共竊得型號為300對的電信電纜60米、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70米。
8、2017年10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駕車至雅畈鎮××附近,竊得型號為300對的電信電纜20米。
9、2017年11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嶺××工業區附近,二次共竊得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120米。
10、2017年11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嶺下鎮嶺下大酒店附近,竊得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100米。
11、2017年12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嶺××村池塘附近,三次共竊得型號為300對的電信電纜60米、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80余米。
綜上,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各實施盜竊15次,被告人程旭良實施盜竊14次,被告人徐志鋒實施盜竊13次。
另查明,被告人季根海非法獲利人民幣19000元,被告人祝春華非法獲利人民幣8500元,被告人程旭良非法獲利人民幣7700元,被告人徐志鋒非法獲利人民幣5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季根海已賠償被害單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的損失,被害單位對四被告人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季根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季根海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成立,被告人季根海的行為屬于職務侵占,并非單純的盜竊,不應定性為盜竊罪。本案的基本事實系2016年初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和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通信線路項目施工框架協議》。被告人季根海應聘于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分管雅畈、江東、嶺下鎮電信電纜施工工程隊負責人,工程隊的員工系四被告人,負責電纜的維護、搶修、退銅工作。四被告人從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非法獲取電信公司的電信電纜11處,價值35700元,其中1-9處都是電信公司通知四被告人去退銅,要么監理沒來之前剪一段,偷偷放起來;要么監理沒注意剪一段,偷偷放起來;要么監理確認過拔不出來,事后拔出來據為己有。10-11處也是接到通知去退銅的。案發后,所在單位承擔了涉案的所有損失。本案四被告人應屬于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其經手的電信電纜被盜等后果產生的責任由公司對外承擔。四被告人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以及具有經手電信公司廢舊電纜的職務便利,符合職務侵占的主體要求。浙天公司基于合同而合法控制可以退銅的電纜并對其丟失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財物應視為浙天公司財物。四被告人具體經手涉案財物,對本單位的財物有臨時的實際控制權,其利用職務便利,將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的犯罪特征。各被告人侵占的財物價值35700元沒有達到職務侵占罪6萬元的定罪標準,依法應對其不以犯罪論處。
被告人祝春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祝春華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指控祝春華等四人構成盜竊罪的定性錯誤。四被告人的行為屬于職務侵占,且其侵占的財物未達到職務侵占的定罪起點標準6萬元,祝春華等人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理由如下:1、四被告人符合職務侵占的主體要件;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被告人祝春華等4人均系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能夠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2、四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的客觀要件。本案中,四被告人受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金華電信公司的安排和指派,負責雅畈、江東、嶺下三個鎮的電纜的維護、搶修、退銅工作,具體經手涉案財物,具有臨時的實際控制權,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的行為特征。3、從法益維護角度來看,盜竊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職務侵占侵犯的是雙重法益即單位財產所有權以及信賴利益。職務侵占罪對于建立在誠信基礎上的單位與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的破壞,本案中認定四被告人職務侵占的定性更為準確。綜上,四被告人屬于職務侵占性質,侵占財物未達到定罪標準,應不以犯罪論處。
被告人程旭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程旭良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也當庭認罪,被告人具有從輕情節:1、本案中被告人程旭良歸案后如實供述,依法認定為坦白,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系文盲,法律意識淡薄,但是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本次也是因為家庭困難,妻子也是殘疾,是家庭的收入來源。主觀惡性相對較小。3、被告人系初犯。本案中,被告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請求法庭判處緩刑。
被告人徐志鋒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被告人徐志鋒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具有從輕情節:1、被告人在接受調查時就如實供述,系坦白,可從輕處罰。2、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在庭審中自愿認罪,3、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主觀惡性不大,本案中被告人盜竊的財物屬于較大標準,4、被告人系從犯,在犯罪過程中作用較小,犯意并不是被告人提議,被告人也提出過該行為不可取,徐志鋒犯罪次數是最少的。從分贓看,被告人獲利500元,被告人發揮的是輔助的作用,系從犯。即使是無法區分主從犯的,也應根據在案件中起的作用,予以從寬處罰。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與慣犯有明顯區別,6、案發后取得被害人諒解。7、被告人系家中的收入來源。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季根海伙同被告人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多次駕車前往金華市金某1區嶺下鎮、金華市婺城區雅畈鎮等地,采用拉剪等方式,竊得被害單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的電信電纜,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6年11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雅畈鎮下××附近,竊得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60米。
2、2016年12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雅畈鎮黃××附近,竊得型號為100對的電信電纜60米。
3、2017年4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雅畈鎮××加油站附近,竊得型號為300對的電信電纜10米、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20米。
4、2017年9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駕車至嶺××鎮湯村××附近,竊得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50米。
5、2017年9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嶺下鎮××附近,竊得型號為100對的電信電纜70米。
6、2017年9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徐志鋒駕車至嶺下鎮××附近,竊得型號為600對的電信電纜20米。
7、2017年10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雅畈鎮××附近,二次共竊得型號為300對的電信電纜60米、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70米。
8、2017年10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駕車至雅畈鎮××附近,竊得型號為300對的電信電纜20米。
9、2017年11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嶺××工業區附近,二次共竊得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120米。
10、2017年11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嶺下鎮嶺下大酒店附近,竊得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100米。
11、2017年12月,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駕車至嶺××村池塘附近,三次共竊得型號為300對的電信電纜60米、型號為200對的電信電纜80余米。
綜上,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各實施盜竊15次,被告人程旭良實施盜竊14次,被告人徐志鋒實施盜竊13次。
另查明,被告人季根海非法獲利人民幣19000元,被告人祝春華非法獲利人民幣8500元,被告人程旭良非法獲利人民幣7700元,被告人徐志鋒非法獲利人民幣5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季根海已賠償被害單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的損失,被害單位對四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偵破經過、抓獲經過,證實:偵查人員于2017年12月11日晚在金華市婺城區抓獲季根海,在金華市金東區抓獲徐志鋒,在金華市金東區新屋頭抓獲程旭良、祝春華;
3、證據保全決定書及清單、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發還清單,證實:偵查人員于2016年12月1日在金華市婺城區路旁發現疑似被盜物品,包含電纜線9捆、鋼筋鉗1把等物品,并將其中電纜線發還電信公司婺城分局雅畈支局;偵查人員于2017年12月12日在被告人季根海處扣押得10對電纜線10捆、200對電纜線7根、300對電纜線161根。其中10對電纜線發還季根海、200對電纜線和300對電纜線發還被害單位工作人員余某;
4、調取證據清單,證實:金某1區電信局、婺城區電信局出具嶺下、安地、雅畈電纜被盜情況各一份,內容為嶺下工業園等6處、安地下傅等2處和雅畈2處被盜現場電纜線型號;
5、現場照片,證實:孟宅橋邊電信井蓋處、雅畈菜場邊電線井蓋處、嶺三工業區路口、嶺下鎮新亭村機房門口的現場情況;
6、殘疾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季根海聽力殘疾;
7、諒解書,證實: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損失由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對被告人季根海等4人予以諒解;
8、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證人徐某從事廢品收購生意。同村的祝春華向徐某出售自己包工程的老板處廢舊的電話線和電纜線。祝春華第一次出售的是未剝皮的電話線。徐某以8元每斤的價格收購,支付現金。后徐某告訴祝春華剝皮的電纜線價格更高。后續,祝春華向徐某出售剝皮后的電纜線6、7次。徐某以15元每斤的價格收購,支付現金或微信轉賬。徐某將收購的電纜線出售共計3萬元左右;
9、證人申某的證言,證實:證人申某系被告人季根海妻子。季根海工程隊還有祝春華、徐志鋒、程旭良和申某。2015年開始,季根海到浙天通訊包工程,負責裝光纜、搶修和退銅。工程隊內由季根海、祝春華、徐志鋒、程旭良負責干活。申某因身體較差,只能幫忙扶梯子、看工具等事宜。季根海等4人退銅電纜線的情況,申某并不清楚;
10、證人潘某的證言,證實:潘某為移動公司在安地鎮巡線。2016年12月1日,潘某在安地鎮酒店邊村老金安公路邊小橋邊上發現很多剪斷的電纜線;
11、證人季某的證言,證實:證人季某系季根海的弟弟,現在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網絡部工作。電信公司會將退銅下來的電纜拿回倉庫進行報廢處理,按照重量對外拍賣。2017年12月8日,季某從電信公司金東分局內部了解有人盜竊公司通訊電纜的事情。季某知道季根海在嶺下、雅畈等處有光纜工程和退銅工作,遂詢問季根海。季根海稱未做過,只拆回部分三四米斷頭的電纜;
12、證人趙某1的證言,證實:趙某1系浙江沸藍通信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監理。沸藍監理公司負責金東區塊監理工作的有趙某1和過金某2。退銅工作的流程先由施工隊提前通知監理公司,監理公司到現場后核實圖紙和實際情況后由施工隊拆卸。監理在旁全程監督,最后由監理和施工隊交料入庫;
13、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吳某系華訊通信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員工,負責中國電信婺城分局的通信工程監理工作。退銅流程開始由涉及公司出具圖紙。施工單位聯系監理到現場核對后才能開始退銅。監理會巡視查看,忙的時候會在幾個工程間巡視。拆完后,施工單位會交料至電信倉庫,監理會進行清點核對并稱重;
14、證人朱某的證言,業務收據復印件,證實:朱某系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的負責人。季根海通過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賠償款共122486.5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材料賠償款122486.5元,其中金某1105902.6元、婺城16583.9元;
15、被害單位代理人方某的陳述,證實:方某系電信公司婺城分局工作人員,代表單位處理通信電纜線被盜事宜。2016年11月8日15時許,方某到雅畈鎮查看線路,發現新畈村東側路邊至電信基站直接的通信電纜被盜。電纜線型號為200對,銅芯,長約400米。損失約8000元;2016年12月1日早,方永冬發現酒店邊村路邊的機箱內通往黃桑園村的電纜被盜,100對200-300米、50對400-600米。損失約11000元;
16、被害單位代理人陳某的陳述,證實:陳某系電信公司金華分公司工作人員。2017年4月26日早上,電信工作人員發現雅葉村加油站到公路邊的通信電纜被盜。300對,長約180米。損失約13500元;2017年9月,電信公司委托浙天通信季根海的工程隊在雅畈鎮開展退銅工作。有些地方退銅后,剩下的電纜拔不出,監理也現場確認有電纜剩余。后經檢查發現,孟宅橋邊和雅畈菜市場邊地下兩處退過銅的地方有電纜被盜痕跡。孟宅橋邊被盜200對175米。雅畈菜場邊被盜200對50米。兩處損失約11250元;婺城雅畈、安地等地電纜退銅施工于2017年結束,退銅結束圖紙放于倉庫,電子圖紙同步消除,查找圖紙困難。電纜被盜走后接上去的是200對型號的電纜,陳某提交公安機關的數據規格就列了200對的型號;
17、被害單位代理人過金某2的陳述,證實:過金某2系電信金華分公司員工,監理職務。2017年9月4日,過金凱在嶺下翁村村口處的2根電纜線被盜。1根為翁村紅綠燈至翁村、另一根為翁村至湯村。被盜200對864.5米、150對72.2米;2017年9月14日早上,過金凱在嶺下鎮石塘村村口處連接交接箱的電信電纜被盜。被盜電纜有5種規格400對、200對、150對、100對和50對;2017年11月13日,過金某2在嶺下鎮檢查通信電纜,發現嶺四村至嶺一村的電信通信電纜被盜。被盜電纜200對1000米、100對269.6米;2017年11月27日,電信金東分局勘查過嶺五村線路遷改,電纜正常。12月5日,公司發現嶺五村坡陽古街大池塘處的電纜線被盜。被盜電纜300對340米、200對210米;
18、被單位代理人余某的陳述,證實:余某系電信金東分局員工。經檢查發現,嶺下鎮嶺三村工業區處有200對200米電纜被盜;嶺下鎮新亭村機房處600對70米電纜被盜;
19、被告人季根海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季根海工程隊拆電信退銅需聯系監理人員過金某2。在過金某2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退銅。剪下的電纜線需送回電信公司,季根海等人無權處置:
(1)、2017年上半年,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和申某5人在黃桑園處發現有段電纜線已經被盜。季根海等人也剪下其中一段100對60米,藏于田邊。后出售至收廢品人員。
(2)、一禮拜后,季根海等5人到雅畈的下傅村退銅。監理到現場前,季根海等人先剪了一段100對60米電纜,藏于田邊。后出售至收廢品人員。
(3)、2017年4月,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4人至雅葉村加油站門口退銅。監理確認過現場后,季根海等4人剪下100對20米、200對20米的電纜放于加油站門口。季根海等人將材料交至公司后回到加油站,拿取竊得的電纜線出售至收廢品人員。
(4)、2017年8月,季根海等5人至嶺××村退銅。監理到現場前,季根海等人先剪了一段100對150米電纜,藏于田邊。后由祝春華將電纜出售。
(5)、2017年8月,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4人至雅畈菜場對面飯店邊的電纜井蓋下退銅。正常退銅時,有一段電纜拔不出。過了幾天,季根海回到雅畈菜場處將剩余的300對20米電纜線拔出,由祝春華將電纜出售。
(6)、2017年8月,季根海等5人至趙宅橋頭處退銅。退銅過程中,有一段拔不出。過了幾天,季根海等人2次回到現場拔出300對70米、600對70米的電纜。由祝春華將電纜出售。
(7)、2017年8月,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徐志鋒4人至嶺下翁村退銅。監理和民警拍照確認后,季根海等人故意留了2段電線未退。2個禮拜后,季根海、祝春華、程旭良3人回到翁某竊得200對50米電纜。
(8)、2017年8月,季根海等4人到嶺××村機房門口退銅。監理確認后,季根海等人留了600對20米的電纜未退。交料后,季根海4人回到現場拔下電纜后出售。
(9)、2017年10月,季根海4人未被通知退銅,3次在嶺下工業區共竊得200對120米電纜。
(10)、2017年11月,季根海4人交料后,回到嶺下大酒店處竊得200對100米電纜。
(11)、2017年11月,季根海4人3次在嶺五村池塘邊共竊得200、300對各80米的電纜。公安在季根海家扣押的電纜就是本次盜竊未出售的電纜。
季根海等人在黃桑園和下傅村盜竊電纜線的時間應為2016年年底。
季根海等4人在鄭宅、黃桑園、下傅、雅葉竊得的電纜由季根海出售。其余電纜由祝春華出售。季根海共獲利19000元;
20、被告人徐志鋒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季根海施工隊退銅業務正常流程應先由電信公司通知浙天通信公司拆電纜位置,浙天通信公司根據區域范圍告知相應施工隊,施工隊確認工單后聯系第三方監理公司,施工隊和監理商定拆電纜時間等事項,后在監理公司人員監督下施工隊拆電纜線,電纜線需送至相應的電信倉庫,稱重入庫。若電信公司倉庫工作人員提出重量問題,徐志鋒會在圖紙上動手腳多標注拆不掉的位置或盜竊誤差范圍內的電纜。
(1)、2017年上半年,徐志鋒等5人在嶺下鎮××村退銅。在通知監理前,徐志鋒等人剪下100對300米的電纜藏于田中。交料后,徐志鋒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2)、徐志鋒5人在雅葉加油站門口退銅。監理到現場前,徐志鋒和季根海剪下300對10米和200對30米的電纜藏在路邊。交料后,徐志鋒等5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3)、徐志鋒5人在下傅村退銅。監理到現場前,徐志鋒等人剪下100對90米的電纜藏于田里。交料后,徐志鋒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4)、徐志鋒5人在黃桑園退銅。監理到現場前,徐志鋒等人剪下50對100米的電纜藏于田里。交料后,徐志鋒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5)、2017年10月,徐志鋒等人至趙宅橋邊處退銅。退銅過程中,有段電纜被泥沙堵住拔不出。過了幾天,徐志鋒等人2次回到現場拔出200對70米、300對70米的電纜。
(6)、2017年10月,徐志鋒等人在嶺下鎮新亭退銅。退銅過程中,徐志鋒和季根海竊得一段600對20米的電纜。
(7)、2017年11月,徐志鋒等人在嶺下工業園區安裝電信盒子。未向監理匯報,徐志鋒等人3次共竊得200對120米電纜。
(8)、2017年11月,徐志鋒等人在嶺下大酒店處退銅。退銅過程中,徐志鋒等人竊得200對30米的電纜。
(9)、2017年11月底,未通知監理,徐志鋒等人3次在嶺五村池塘邊共竊得200對80米、300對160米的電纜。
徐志鋒共分得5次贓款,共500元;
21、被告人祝春華的供述與辯解,證實:
(1)、2016年年底,祝春華等5人到下傅村退銅。聯系監理前,祝春華等人剪下200對50米的電纜藏于路邊。交料后,祝春華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2)、祝春華5人到黃桑園退銅。監理未到現場前,祝春華等人剪下100對80米的電纜藏于路邊。交料后,祝春華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3)、2017年上半年,祝春華等人到雅葉加油站處退銅。祝春華等人留下一段電纜未剪。交料后,祝春華等人回到現場剪下300對20米和200對30的電纜線。
上述3起,被盜電纜由季根海出售。
(4)、2017年下半年,祝春華5人到湯村翁村退銅。監理未到現場前,祝春華等人剪下200對50米的電纜藏于路邊。交料后,祝春華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5)、一個禮拜后,祝春華5人到石塘街村退銅。監理未到現場前,祝春華等人剪下100對的電纜藏于路邊。交料后,祝春華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6)、祝春華5人到新亭機房處退銅。監理未到現場前,祝春華等人剪下600對的電纜70斤藏于路邊。交料后,祝春華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7)、祝春華等5人到雅畈趙宅橋邊退銅,因地下有大量泥土部分電纜拔不出。幾天后,祝春華等人2次回到現場竊得300對100米和400對100米的電纜。
(8)、祝春華等5人在雅畈菜場對面的旅館門口退銅。交料后,祝春華等人回到現場,竊得1000對15米的電纜。
(9)、一個月后,祝春華等4人到嶺下工業區裝電纜,發現路邊有被剪斷的電纜,遂起意竊得200對的電纜。
(10)、祝春華等5人在嶺下大酒店處退銅。祝春華等人先剪下200對100米的電纜后通知監理。
(11)、2017年11月底,祝春華5人在嶺五池塘邊3次竊得200對和300對的電纜。
(12)、祝春華等人在嶺下工業區第二次竊得300對電纜線。被民警扣押的200對電纜線為嶺五村盜竊所得,200對電纜線為嶺五村和嶺下工業區盜竊所得。
上述9起,被盜電纜由祝春華出售給“芳芳”。
祝春華共給季根海18510元,祝春華和程旭良每人獲利8500元。
22、被告人程旭良的供述與辯解,證實:
(1)、2017年上半年,程旭良等5人到下傅村退銅。監理到現場前,祝春華等人剪下100米的電纜藏于路邊。交料后,程旭良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2)、2017年上半年,程旭良等人到雅葉加油站處退銅。交料后,祝春華等人回到現場發現有段電纜未退完,故剪下200對20米的電纜線。
(3)、2017年下半年,程旭良等4人到雅畈鎮趙宅橋邊退銅,因地下有大量泥土部分電纜拔不出。幾天后,程旭良等人2次回到現場竊得300對60米和400對60米的電纜。電纜由祝春華出售,程旭良負責剝皮。
(4)、程旭良等4人在雅畈菜場對面的旅館門口退銅。幾天后,程旭良等人回到現場,竊得300對20米的電纜。
(5)、雅畈退完銅后,程旭良5人開始到嶺下鎮××村退銅。監理未到現場前,程旭良等人剪下100對70米的電纜藏于路邊。交料后,祝春華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6)、程旭良等4人到湯村退銅。監理未到現場前,程旭良等人剪下200對50米的電纜藏于路邊。交料后,祝春華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7)、程旭良等4人到嶺下工業區裝盒子,發現路邊有被剪斷的電纜,遂起意盜竊電纜。程旭良等人2次共竊得200對120米電纜。
(8)、程旭良等4人在嶺下大酒店處退銅。監理未到現場前,程旭良等人剪下200對100米的電纜藏于路邊。交料后,程旭良等人回到現場取電纜。
(9)、2017年11月底,程旭良4人在嶺五池塘邊發現有電纜被剪斷,未通知監理及公司,3次共竊得200對80米和300對160米的電纜。
程旭良共獲利7700元,其中季根海給程旭良700元,祝春華給程旭良7000元;
23、現場勘查筆錄共7份,證實:偵查人員對本案犯罪地點進行勘查,其中1、新畈村電纜線被盜現場為婺城區雅畈鎮新畈村東側100米的鄉村公路路邊,新畈村北面電線桿上電話機盒與南面電信基站間的電纜線不見;2、安地鎮酒店邊村電纜線被盜現場為老公路邊,金安公路的西面農田里的400米左右的電線被盜;3、雅畈鎮加油站處的十字路口往雅新西街路邊的電纜被盜;4、金東區嶺下鎮翁村口330國道上方室外電纜線被盜;5、金東區嶺下鎮××村村口處室外交接箱電纜線被盜;6、金東區嶺下鎮嶺四村村口至嶺一村村口位置電線桿只剩下光纖線路,電纜被盜;7、金華市金東區嶺下鎮嶺五村坡陽古街大池塘邊北岸與西岸、西岸與南岸間的電線被盜;
24、辨認筆錄,證實:經季根海辨認,嶺下鎮湯村路口、嶺下鎮工業園區路口、嶺下鎮嶺下大酒店旁、嶺下鎮嶺五村池塘、石塘街村中間橋邊、新亭機房旁、雅畈鎮趙宅村孟宅橋邊、雅畈鎮華華旅館門口、雅葉村加油站旁、雅畈鎮新畈片區和下傅區田邊、雅畈鎮黃桑園酒店邊村以南約500米處就是其盜竊電纜線的具體地點;經徐志鋒辨認,雅畈鎮趙宅村孟宅橋邊、雅葉村加油站旁、雅畈鎮下傅村的田邊、雅畈鎮下黃桑的公路邊、嶺下鎮工業園區路口、嶺下鎮嶺下大酒店旁、嶺下鎮嶺五村池塘、嶺下鎮石塘街村橋邊、新亭村配電房門口位置就是其盜竊電纜線的具體地點;經祝春華辨認,雅畈鎮孟宅橋邊、雅畈鎮越秀面食店門口、嶺下鎮湯村路口、嶺下鎮工業園區路口、嶺下鎮嶺下大酒店旁、嶺下鎮嶺五村池塘處、嶺下鎮石塘街村主路旱橋、雅葉村加油站旁、雅畈鎮新畈轄區與下傅轄區交界處、雅畈鎮酒店邊村至黃桑園公路邊的田野處、嶺下鎮新亭村配電房門口位置就是其盜竊電纜線的具體地點。徐某就是收購其盜竊電纜的人員“芳芳”;經程旭良辨認,雅畈鎮趙宅村孟宅橋邊、雅畈鎮越秀面食店門口、石塘街村中間的橋邊、嶺下鎮工業園區路口、嶺下鎮嶺下大酒店旁、嶺下鎮嶺五村池塘、嶺下鎮湯村翁村交界路口、雅畈鎮新畈轄區與下傅轄區交界處就是其盜竊電纜線的具體地點;
25、搜查證及搜查筆錄,證實:偵查人員于2017年12月12日對被告人季根海位于金華市婺城區122號的住處進行搜查,在一樓大門邊的輔房內查獲一堆電纜線并予以扣押;
26、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偵查人員于2017年12月20日對被告人祝春華的手機進行檢查,在微信轉賬記錄中發現2017年10月12日至12月6日間6次收到徐某轉賬共30570元。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季根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九千元。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祝春華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五百元。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程旭良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徐志鋒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鋼筋鉗一把,由扣押機關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舒增源
人民陪審員王永芳
人民陪審員劉法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余美子
判決日期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