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合浦源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西新峰鋼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9民初235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是被執行人廣西新峰鋼構有限公司沒有按照生效裁判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合浦源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當日立案執行。本案申請執行的請求為:一、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退還426088.46元;二、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被執行人負擔案件受理費7691元、及執行費6407元。立案后,我院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司法網絡平臺查詢不動產、土地、車管所、公積金及相關金融機構進行查詢。在金融機構本院依法凍結被執行人廣西新峰鋼構有限公司銀行賬戶,被執行人廣西新峰鋼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匯入款項449371.74元到本院農行子賬戶內。本院將執行款449371.74元款項中的442964.74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合浦源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收取執行費6407元。案件已經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申請的各項費用。至此,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申請執行人申請的各項費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