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廣西新峰鋼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西礦建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3451號民事判決書],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執行。為使案件及時得到依法執行,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本院根據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的報請及結合本地區及本案的實際需要,將本案指定由合浦縣人民法院執行
廣西新峰鋼構有限公司、廣西礦建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桂05執他170號
判決日期:2020-10-23
法院: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3451號民事判決書即申請執行人廣西新峰鋼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西礦建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由合浦縣人民法院執行。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本裁定書后將有關案卷材料移送合浦縣人民法院,并通知相關當事人。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張永明
審判員張奎
審判員趙海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晨宇
書記員陸元標
判決日期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