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廣西遠通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廣西泓馳新能源車輛有限公司、舒家洪、吳春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7)桂1202民初2557號民事判決書后,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想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被執行人應履行的義務為:(1)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369163.28元。(2)向申請執行人支付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的利息686891.58元以及從2017年9月2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以1369163.28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5%計付)。(3)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違約金100000元。(4)向申請人支付本案律師費77681元。(5)由被告舒家洪、吳春蘭對被告廣西泓馳新能源車輛有限公司的上述1至4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6)向申請執行人按生效判決規定的義務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7)負擔案件受理費12335元,申請執行費24737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在另案(2018)桂1202執900號案件中,依法被執行人廣西泓馳新能源車輛有限公司單獨所有的位于河池市XX工業區XX工業園XX路西南側【河國用(XX)第XX號、河國用(XX)第XX號、河國用(XX)第XX號】的工業用地予以查封,因上述土地均已抵押給河池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暫未能變現執行。另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101639.6元,該筆款項將依法由本案申請執行人及另案申請執行人廣西新峰鋼構有限公司進行分配。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限制高消費,并以發布老賴大頭貼的方式公布被執行人的信息及欠款情況,本院在實施一系列強制措施后,均未見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據此,本案本次執行程序應依法終結。對尚未履行完畢的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應繼續履行,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時,可持原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和本裁定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