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廣西新峰鋼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西泓馳新能源車輛有限公司、重慶恒竣鋼結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7民初5293號民事判決書,后該案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民終697號民事判決書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現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民終69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廣西新峰鋼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立案。現由被執行人廣西泓馳新能源車輛有限公司、重慶恒竣鋼結構有限公司連帶承擔如下義務:(1)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款3201982.5元及相應利息。(2)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違約金1627376.87元(違約金計算標準:1.以250萬元為基數,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2.以190萬元為基數,字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3.以3137982.5元為基數,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4.以3201982.5元為基數,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3)被申請人廣西泓馳新能源車輛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重慶恒竣鋼結構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清責任。(4)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5)負擔案件受理費、測繪費共計70000元,負擔申請執行費35120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被執行人廣西泓馳新能源車輛有限公司單獨所有的位于河池市XX工業區XX工業園XX路西南側【河國用(XX)第XX號、河國用(XX)第XX號、河國用(XX)第XX號】的工業用地予以查封,因上述土地均已抵押給河池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暫未能變現執行。另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101639.6元到本院,該筆款項將依法由本案申請執行人及另案申請執行人廣西遠通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分配。此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限制高消費,并以發布老賴大頭貼的方式公布被執行人的信息及欠款情況,本院在實施一系列強制措施后,均未見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據此,本案本次執行程序應依法終結。對尚未履行完畢的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應繼續履行,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時,可持原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和本裁定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