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羅縣楊僑鎮華發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與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博羅縣楊僑鎮華發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經營者劉貴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博羅縣楊僑鎮華發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與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1322民初2639號
判決日期:2021-07-14
法院:博羅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博羅縣楊僑鎮華發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向本院的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062.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贛深客專GSSG-6標項目部因須向原告博羅縣楊僑鎮華發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租賃吊車,時間從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雙方于2019年11月30日通過結算確認:截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博羅縣楊僑鎮華發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支付租賃款290062.5元。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6月24日通過銀行轉賬一共向原告博羅縣楊僑鎮華發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支付了租賃款200000元,剩余90062.5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付清余款90062.5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唯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保障原告合法權益,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答辯、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提供證據質證的權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是經營工業機械租賃、普通貨運服務等個體工商戶。被告向原告租用吊車使用。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11月30日確認被告租用原告吊車租賃費290062.5元。被告分別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6月24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租賃費用200000元。截止目前,被告仍未清償尾款90062.5元
判決結果
限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博羅縣楊僑鎮華發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支付款項900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6元(預交),由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付曉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朱珞菲
書記員陳博聰
判決日期
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