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張文艷、張文錄、張文平、張文秀、王雅麗、張士海、張士江(以下簡稱張文艷等七人)訴吉林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行政復議一案過程中,張文艷等七人申請本案審判長金麗、審判員劉明研、陳丹,法官助理陶軍、書記員畢偉敬、于涵回避。張文艷等七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是金麗、劉明研、陳丹、陶軍、畢偉敬、于涵同為其七人所提(2020)京02行初33號、35號、119號案的合議庭人員及輔助人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zhí)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其七人的訴訟權利有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