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田柏楊因與被申請人公主嶺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廳及一審第三人王財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3行終9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田柏楊訴公主嶺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廳及王財治安行政處罰一案再審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吉行申202號
判決日期:2020-11-11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田柏楊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予以再審,改判撤銷公主嶺市公安局和吉林省公安廳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主要理由是,1.公主嶺市公安局認定“田柏楊用腳踢瑞王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主嶺市公安局于2018年2月8日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田柏楊、王春杰、張憲波毆打王財,遂對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吉林省公安廳對此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時隔8個月后,公主嶺市公安局以新證據為由認定田柏楊存在毆打王財的行為,對田柏楊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7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并沒有對田柏楊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撤銷。公主嶺市公安局在一審庭審中辯稱“證人佟曉偉及出庭證人王春海的證言都不是被告處罰原告的主要依據,對原告的處罰主要依據被侵害人王財陳述及住院病歷、王財陳述與病歷相符”,而病歷只是證實王財被確診為腰部軟組織損傷,頸部及顏面部擦皮傷。田柏楊自始至終沒有供認過對王財進行過毆打,現出庭證人王春海證實佟曉偉并沒有在案發現場,王春杰、張憲波以及田柏楊提供的錄像光盤能夠證實直到辦案民警到達現場,田柏楊都沒有對王財進行過毆打,且王財顏面部一直沒有受傷,所以公主嶺市公安局稱田柏楊提供的視頻不足以反映案發整個過程的辯解是沒有根據的。王財兒子王鳳明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相矛盾,故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王財的傷情是由田柏楊毆打所致。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執法記錄儀是公安民警是否依法執行公務以及案發現場情況的重要證據,公主嶺市公安局應向法庭提供。并且田柏楊已向法庭提供了至民警到達案發現場,王財面部都沒有傷情的視頻資料,這與出庭證人王春海證實的內容一致,與佟曉偉、王鳳明證實的內容不一致,根據《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八)項“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應采信證人王春海的證言而非佟曉偉、王鳳明證言。鑒于存在事實不清的情況,公主嶺市公安局更應該將執法記錄儀的錄像全部提供給法庭,而不是只提供部分照片。不提供全部錄像而只提供摘錄的照片,有隱匿證據之嫌。且根據田柏楊提供的視頻資料,執法記錄儀的錄像對其有利,根據《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公主嶺市公安局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可以推定田柏楊提出的王財沒有傷情的主張成立。3.田柏楊多次向公主嶺市公安局、公主嶺市人民法院及響水鎮派出所要求出示當天的執法記錄儀等證據,都被拒絕,法院應予調取該證據而未調取,違反法律規定。4.證人佟曉偉在一審、二審均沒有出庭作證。公主嶺市公安局卻以佟曉偉在現場并作為現場證人的理由對田柏楊予以拘留,且至今不出示當天的任何證據,又認定田柏楊與王財本人發生口角,而田柏楊出示的現場視頻中,沒有跟王財本人發生任何言語上沖突,二審法院認為王財超過六十歲,遂以毆打六十歲以上老人為依據,維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
判決結果
駁回田柏楊的再審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合議庭
審判長盧增鵬
審判員王翼博
審判員孔德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焉秀晨
判決日期
2020-11-11